大洋網訊 2020年以來,國家、省、市持續推出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惠民政策,為勞動者在失業期間提供了有效的生活保障。但不允許騙保冒領。10月11日,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醒,相關法律法規對失業保險待遇的領取有嚴格的規定,如果不再具備繼續領取資格而繼續領取,嚴重者涉嫌欺詐騙保,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種情形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介紹,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是重新就業的(含被用人單位錄用、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以及成為公司股東兼管理人員、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作標準的);二是應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是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補助金方面,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止領取失業補助金。
騙取失業保險待遇須承擔法律責任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特別提醒,失業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如出現上述情況應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申請辦理“失業待遇終止”或“失業補助金停發”業務。如果明知自己已經失去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和資格,而以非法占有失業保險待遇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或其他手段,直接故意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數額較大的將涉嫌犯罪。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266條的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另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號)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為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起點為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五十萬元以上。
騙取失業保險待遇除須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還會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表示,目前廣州市失業待遇申領已實現全程網辦,參保人可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廣東人社APP、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網辦渠道線上“不見面”申領,也可通過區社保經辦機構前臺辦理。按照相關政策精神,廣州市每月10日前(含10日,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穎思 通訊員 穗社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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