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當事人和解431件,廣州檢察機關化解矛盾顯成效!

2021-10-10 23:33:08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記者從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自2020年1月至今年8月,廣州市民事檢察部門共促成當事人和解431件,同比增長四倍多,以法律監督的力量“化干戈為玉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開創監督新格局

今年上半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制發《關于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和解工作的指引》,指導全市民事檢察部門加強民事監督案件的和解工作,實行和解審查制度,對每起監督案件進行和解可行性分析,并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實時開展和解動態評估,將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理念貫穿辦案始終。

2019年底,綠某某公司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又適逢新冠肺炎疫情,瀕臨破產,公司資不抵債拖欠546名員工工資,數額高達450余萬元。該公司是當地知名食品企業,由于當時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加重,眾多勞動者失去工作,又無法再就業,其被拖欠的工資雖經過勞動仲裁,但一直未能執行到位,勞動者生活拮據,連基本的生活需求也難以維持。番禺區檢察院及時關注事態進展,提前介入,依托與勞動仲裁、法院等協作機制,在鎮政府引入新企業進行資源整合的基礎上,助力盤活原有人力、設備及客戶資源,積極推進新企業與勞動者和解,開創檢察監督新格局。

該系列案歷時半年,經過數百公里奔走,數十次調查、走訪、調解,勞動者申請執行工資金額總計450余萬元,均成功全額受償,三百多個困境中的勞動者家庭得以紓困新生,民營企業重獲新生。

探索多元解紛機制

在一起涉及多人利益的合同糾紛案件中,該案經歷一審、二審、指令再審等程序,法院最終判決彭某、孫某承擔償還700萬元的責任,孫某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晏某作為配偶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晏某等三人均不服再審判決,向廣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承辦人了解到本案在執行環節,彭某、孫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晏某名下的兩套房產已被拍賣,晏某認為其與本案毫無關聯卻被要求承擔責任,情緒很激動、很抵觸。在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細致分析的基礎上,承辦人綜合評估本案對各方當事人最好的方案是和解,遂秉承司法為民情懷,聯合黃埔區檢察院與執行法官,通過與各方當事人及代理律師交叉溝通、背對背溝通、面對面溝通等方式,不厭其煩地分析案件的法律問題,解答當事人疑慮,最終在檢法兩家的共同努力下促成和解,為當事人減免了400萬余元的債務。

廣州市檢察院積極探索民事檢察促成和解的解紛機制,加強與法院、人民調解組織、基層群眾組織等協作配合,注重發揮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紐帶作用,共同推動和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督促履行保效果

廣州市檢察院在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密切關注案件進展,嚴格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有效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落到實處。

張某騎行某品牌自行車不慎摔倒致殘,其認為此次事故系自行車存在產品缺陷,剎車片變形致使自行車急停而產生,遂訴至法院要求自行車的生產者賠償醫療費等損失33萬余元,法院未予支持,張某遂向廣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承辦人在辦理過程中發現張某曾向法院提出產品質量鑒定申請,但法院未予準許,在未查明自行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即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張某的訴請,但鑒于事情發生距今已久,且涉案自行車一直存放在張某處,再次組織鑒定難度很大。因此,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化解矛盾,承辦人多次“牽線搭橋”,雙方的和解態度及意愿才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和解工作“柳暗花明”,一場持續近三年的產品責任糾紛最終成功化解。在廣州市檢察院的有效督促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某品牌商當場向張某交付現金3萬元。

廣州市檢察院建立和解“三同步”工作機制,即簽訂和解協議、履行協議內容、撤回監督申請三項工作同步進行。對可以即時履行的,力促當場落實到位;對需要分期履行的,申請執行和解,并積極跟進履行情況,確保實效。

巧解紛爭促和解

廣州市檢察院針對合同糾紛案件開展和解工作時,摸清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及給付底線,側重于尋找合同履行的可變通方式,引導當事人合理合法表達訴求。

在一起某集團與某飲食店物業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該飲食店因拖欠半年租金而自行離場并將商鋪上鎖,某集團在其離場一年后才收回物業,并訴至法院要求一年半的租金,法院予以全額支持。廣州市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某飲食店的申請監督理由不成立,但雙方均有和解的意愿。承辦人用客觀事實縮小和解分歧,雙方最終以實際承租半年的事實為基礎,以各自適當的違約責任為補充解決了分歧,達成了和解。

廣州市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引導當事人從法律層面正確看待權利和義務。以檢察機關的公信力為當事人提供中立、可信賴的對話環境,幫助當事人換位思考、權衡利弊,形成理性的利益預期,巧解紛爭。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李斌 通訊員:穗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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