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廣州一男子月收入超過3萬元,還擔任過廣州某企業的中層領導,事業上干得風生水起,但對年邁的父母卻不聞不問,就連母親離世時和追悼會也沒有到場。年屆八旬的老父親一氣之下將不孝兒告上法院,要求兒子支付贍養費并每月來探視他一次。記者了解到,本案經法院審理后獲得支持。
今年80歲的梁大爺住在廣州市海珠區,他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兒一女,兒子梁某自外出就學后就與家庭聯系甚少,平時不回家看望父母,也不電話聯系,更不會給老人生活費。
梁大爺說,自己與妻子退休后與女兒一起生活,2015年開始,夫妻二人先后因中風引發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和專人護理。生病后,一直由女兒承擔全部費用。2019年10月,梁大爺的妻子病重,女兒在公司附近租房安置梁大爺,并聘請保姆照顧。
“盡管兒子對我們感情冷淡,我們夫妻二人仍出資給兒子在芳村購置房屋,并為兒子找到穩定的工作。但兒子對我們的養育無一絲感恩之心,對父母不僅不聞不問、沒有幫扶照顧,甚至在其母親病危之際也找借口不到醫院探望,離世時和追悼會也沒有到場。”
梁大爺說,兒子曾是廣州一家企業的中層人員,月收入超過3萬元,其有贍養能力卻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為此,他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兒子支付贍養費并判決兒子每月探視他一次。
法庭上,梁大爺兒子梁某承認對家人的照顧不夠,不夠孝順,存在過錯。
二審法院判決梁某自2020年7月14日起每月5日前向梁大爺給付贍養費4000元,直至梁大爺去世。
此外,梁某還被判決向梁大爺給付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間的住院醫療費、護理費等自費部分2.3萬余元,并每月看望梁大爺一次。
依據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等權利。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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