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賣了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車,妻子稱不知情,該如何認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這樣一宗案件,審理認為二手車公司已盡買受人的注意義務,判決賣車夫婦向二手車公司返還購車款,并支付違約金20000元。
購車款變動未達成協議,賣方妻子不承認《收購合同》合法性
2019年4月19日,某二手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二手車公司)與李某簽訂《收購合同》,約定向李某購買登記在張某(李某妻子)名下的一輛二手車,成交價為542000元。簽訂合同時,二手車公司向李某支付定金5000元,李某將車輛登記證書交付給該公司,車輛由該公司驗收后交還給李某開回,雙方約定“五一”后支付剩余款項并交付車輛。李某妻子張某全程未到場。
4月30日,李某在駕駛涉案車輛出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輕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認定李某無責任。事故后,二手車公司以“車發生事故,新車主不想要”等為由要求減少購車款30000元,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2019年7月11日,二手車公司員工添加張某微信,張某稱:合同不是本人簽名,不知道合同的存在,不承認該合同的合法性。
二手車公司認為李某、張某未依約向其交付車輛,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返還購車款5000元并支付車款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即54200元的違約責任。
法院確認《收購合同》對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雖不是涉案車輛登記車主,但其與車輛登記權屬人張某系夫妻關系,且涉案車輛購買于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二手車公司在與李某洽商涉案車輛收購事宜時,已注意到上述情況,并在微信聊天中提示張某需到場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李某對此予以同意,并稱“張某不想跑兩次,到時一次辦完”。
此外,在雙方進行驗車、車輛登記證書交接、車主張某身份證復印件交付等手續時,均是由李某直接與二手車公司對接。二手車公司已盡到了買受人的注意義務,其有充分理由相信李某已將售車情況告知張某,并取得張某同意。
在涉案車輛銷售過程中,李某、張某實為同一利益主體。李某、張某關于《收購合同》無效的抗辯,于法無據,確認《收購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手車公司基于車輛情況變化,就原協商價格要求做降價處理,符合常情,亦無不當之處。雙方因最終未就新的售車價格達成協議,故未繼續完成車輛交付及過戶手續。但對于涉案《收購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過錯在于李某及張某,二手車公司并不存在履約不當行為。
《收購合同》約定車輛不能交付時,李某、張某需按購車款的10%承擔違約責任,即54200元。但從現有證據看,二手車公司所稱損失主要包括賠償下一手買家的款項金額及成本支出費用,且賠償金額尚未實際發生。綜合考慮二手車公司需要向其下一手買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成本支出的金額,酌定李某、張某需向二手車公司賠償違約金20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機動車 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共同財產
法官提醒,這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但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機動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車輛轉讓合同雖然僅是由一方對外簽訂,但如果相對方有證據證實夫妻雙方對此都是明知和同意的,應當視為夫妻兩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其不能再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而豁免違約責任。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鐘遠東
熱門
聯系我們:52 78 229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豫ICP備17019456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