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雙十一”剛剛過去,快樂“血拼”“剁手”的同時,也要謹防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若不幸“中招”,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9年10月22日,蔣女士在瀏覽某珠寶公司的官方購物網站時看到一款手表,售價2萬余元。該購物網站顯示該手表的產品介紹為:瑞士石英表、表盤材質為18K玫瑰金、藍寶石表鏡、鑲嵌鉆石等,同時附有“四周雙層18K白金鑲鉆”“輕奢玫瑰金”等廣告語和精美的手表圖片。
蔣女士看后非常心動,遂下單定制該款手表,并附加要刻上自己的專屬名字。通過紅包優惠等操作,蔣女士最終支付貨款共計19762元。后某珠寶公司向蔣女士出具《產品設計說明》,里面記載的手表材質等信息與網站宣傳內容一致。
蔣女士收到手表后,覺得實物與宣傳的不一致,便單方委托具有珠寶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手表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手表實際為合成立方氧化鋯手表,材料為鐵鎳合金。
蔣女士收到鑒定報告后認為其購買的手表為假貨,與產品宣傳大相徑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珠寶公司返還其支付的貨款19762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59286元。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判決某珠寶公司向蔣女士返還貨款19762元并支付賠償款59286元。
某珠寶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焦點:
1.某珠寶公司應否向蔣女士退還貨款?
蔣女士通過某珠寶公司官網訂購了案涉手表,并已支付貨款;某珠寶公司向蔣女士出具《產品設計說明》,之后將定制的手表交付給蔣女士。由此可見,雙方之間已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的規定,某珠寶公司應當按照其官網上對案涉手表的產品介紹及《產品設計說明》的內容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手表。
但根據蔣女士提供的鑒定報告可以看出,案涉手表材質為鐵鎳合金,且為合成立方氧化鋯手表,并非某珠寶公司的所宣傳的18K玫瑰金、鑲嵌鉆石的手表。也即,某珠寶公司提供的產品并不符合質量約定,其行為構成違約,故蔣女士要求某珠寶公司向其返還貨款,于法有據。
2.某珠寶公司應否承擔三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某珠寶公司作為經營者,向作為消費者的蔣女士出售案涉手表,其官方網站及《產品設計說明》中均稱案涉手表的材質為18K玫瑰金,且鑲嵌鉆石,并進行廣告宣傳。蔣女士作為普通消費者,正是基于對該產品介紹、宣傳的信任,才接受以高達19762元的價格購買該手表。
但實際上該手表的材質為鐵鎳合金,系合成立方氧化鋯手表,并非玫瑰金和鉆石,明顯與產品介紹及宣傳內容不一致,某珠寶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故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某珠寶公司應當承擔三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提升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購物憑證
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進步,網絡購物已成為普通消費者生活的一部分,為大家的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與此同時,網絡上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也時常發生。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的時候,首先要結合生活常識、經驗等充分了解商品,甄別宣傳信息的真偽,盡量在可靠的網絡平臺上購物,理性消費、避免“被坑”。
其次,消費者應提升維權意識,若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要注意保留購物憑證,形成買賣關系時的聊天記錄、銀行匯款單、賣方身份信息等作為憑證,同時可先行委托鑒定,以證明產品的質量不合格。
最后,在充分取證后,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等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必要時也可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不超過三倍價款的賠償責任。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 鄭育婷、孫遠風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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