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時效是多久?強制執行期限過了怎么辦呢?

2023-06-13 11:29:53    來源:法制網    

一、

申請強制執行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

強制執行期限過了怎么辦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是小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應該看判決書(或調解書)判決(調解)的內容,看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時間,分幾次履行,分次履行的最后一次的時間是什么時候,有沒有超過兩年。沒有規定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仔細看看判決書,如果已超過期限,那只能找被執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動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那只能是吃啞巴虧了。

三、

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強制執行的措施包括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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