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從事仲裁活動的民間組織,它與行政機構和其他任何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各種仲裁組織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的名稱統一為仲裁委員會,包括各專門委員會。如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其設立地點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但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仲裁機構的類型有哪些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谷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三、仲裁的特點有哪些
仲裁的特點如下:
(1)自愿性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2)專業性
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
(3)靈活性
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法律和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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