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相關法律規定
按照仲裁法第40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后,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作出裁決,而不應該沒有調解成功,仲裁庭繼續審理。違反了程序規定。
第51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11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二、
仲裁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什么是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一)市、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除上級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勞動爭議;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區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地區仲裁委員會管轄委員會管轄所在地直屬企業、中央、部隊駐皖企業、省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省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全省具有重大影響和跨省、地、省轄市的勞動爭議,以及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三)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報請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四)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異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訴書的仲裁委員會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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