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仲裁人是什么意思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當事人就是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決約束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仲裁當事人是仲裁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
仲裁當事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當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裁當事人。以自己名義參加仲裁程序并實施仲裁法律行為,標志著該主體與爭議的民事案件的利害關系,同時也是該主體承擔仲裁裁決結果的前提。
2、與可仲裁的民事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謂直接利害關系,是指該主體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正是存在著直接利害關系,才促使該主體提起仲裁程序或介于仲裁程序的內在原因。此外,這種直接利害關系也是該主體承擔仲裁裁決結果的基礎,即承擔仲裁機構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權利與義務確認的基礎。
3、受仲裁裁決的約束,正是由于仲裁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和介于仲裁程序并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為解決爭議而由仲裁機構作出的對權利與義務的確認即仲裁裁決,對當事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三、
仲裁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
1、提出、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進行答辯和辯論的權利。
2、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擇仲裁員的權利。
3、協議選擇審理方式或簡易程序的權利。
4、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權利。
5、申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的權利。
6、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
7、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利。
8、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利。
9、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仲裁活動的權利。
10、法律或仲裁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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