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是哪些方面?

2023-06-13 10:35:43    來源:法制網    

一、

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是哪些方面

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是以下方面:

1.定義不同。

被執行人,即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只要被申請強制執行其財產,進入執行程序的,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而失信被執行人,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被執行人。所采取的手段拗口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甚至拒不執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

2.性質和影響不同。

被執行人,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于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后,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在被執行完畢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無需承擔失信的其他后果,如限制高消費等。

失信被執行人則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3.法律確認不同。

被執行人就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前身。

失信被執行人就是使用惡意手段拒不履行判決應當履行的義務,阻撓人民法院展開強制執行程序,令權利人的權利無法得以實現的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將受到相應的懲戒,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后,將對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將產生較大的影響。

二、

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

怎樣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撤銷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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