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場地供他人堆放12噸廢活性炭,獲刑10個月

2021-10-23 09:03:01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自然環境不容污染和破壞,否則當心被追究刑事責任!一男子提供場地供他人傾倒危險廢物,近日被廣州黃埔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廖某飛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與周某(另案處理)合謀,由被告人廖某飛提供場地供周某存放一批已吸附油污的活性炭。

2020年10月19日,在被告人廖某飛的安排下,周某將一批活性炭堆放至廣州市黃埔區某空地,嚴重污染環境。

2020年10月24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區分局在上述地點查獲堆放物12.01噸,經鑒定屬于具有有毒物質特性的危險廢物。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廖某飛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指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被告人廖某飛擅自將吸附油污的活性炭堆放在空地上,長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質泄露、流失、揮發,不僅對大氣、土壤、水體等外環境造成難以量化的損害,而且產生巨大的環境安全隱患,屬于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符合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定,被告人廖某飛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12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為此依法判決被告人廖某飛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劃重點!什么是污染環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哪些情形為“嚴重污染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污染環境罪中的有毒物質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埔法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責任編輯:h001]

資訊播報

聯系我們:52 78 229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豫ICP備17019456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