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過世后留下房產和錢款 三個兒女怎么分?

2021-10-23 06:31:49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年邁的父母離世后,遺產怎么分?廣州市白云區就發生了一起爭產糾紛,三兄妹為此還鬧上了公堂,各自都覺得自己應該多分過世母親的遺產。近日,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有了判決結果。

上官甲(大哥)、上官乙(二姐)與上官丙(小妹)是一母同胞的三兄妹。父親去世后,三兄妹分別成家。母親王某跟隨二女兒上官乙共同生活,并協助照顧外孫小李。

2017年2月,母親王某由上官乙陪同到達南方公證處門口,后王某與大兒子上官甲進入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當日,王某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廣州市某街道104房的產權全部交由兒子上官甲一人繼承,并辦理了遺囑公證手續。

在門外等候的上官乙得知母親將104房的全部產權均交由上官甲一人繼承后,當面向母親表示反對,并表示自己多年來一直盡心贍養母親,在王某四次住院期間,主要是由她在病榻前細心護理,在其照顧下,母親得以康復痊愈。現在母親竟將房產僅留給大哥一人,對她極不公平。

后經家庭會議討論,2017年9月,王某在三兄妹均在場時,又立下一份代書遺囑:《房產繼承遺囑書》,載明“屬王某所有的位于廣州市某街道104房,由上官甲、上官乙、上官丙三人共同繼承,若兄妹三人中任一人對王某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則取消其對本房屋的繼承權”。外孫小李作為見證人在該代書遺囑中簽名確認。

王某去世后,兄妹三人為進一步確認上述房產的繼承分配方案,于2019年4月24日就房屋繼承問題又簽署了一份《證明》,內容是:“茲證明三人均已對母親盡到贍養義務,均擁有母親名下104房的房屋繼承權。”除上述房產外,母親王某還有65萬元現金遺產,母親去世后,上官乙將現金遺產轉賬至大哥上官甲賬戶,交給大哥上官甲保管。

后來,兄妹三人因“是否有對母親盡到贍養義務”發生爭議,三人均認為自己對母親盡到了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導致三人心生間隙。為此,上官乙和上官丙姐妹二人將大哥上官甲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104房及由大哥保管的現金遺產65萬元,由兄妹三人共同繼承,繼承份額為大哥占9%、二姐占51%、小妹占40%。

白云法院經審理認為,兄妹三人均是法定繼承人。上官乙、上官丙提交的《房產繼承遺囑書》只有一名見證人,且見證人與繼承人存在利害關系,故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該房產繼承遺囑書無效。母親王某于2017年2月9日立下遺囑,將104房的產權全部交由上官甲一人繼承,并進行了公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該遺囑有效。

上官甲與上官乙、上官丙于2019年4月24日簽署《證明》是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視為對104房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上官甲在該《證明》中確認了上官乙、丙對104房享有的繼承權,屬于對其本人繼承權的處分行為。三人在該證明中并未明確約定繼承的份額,故應按照等分原則予以分配,即上官甲、乙、丙各繼承104房的三分之一份額。

關于上官乙、丙能否多分65萬元現金遺產的問題。上官甲、乙、丙均確認王某生前與上官乙共同生活,現上官乙要求適當多分遺產,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上官丙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盡扶養義務較上官甲更多,故其要求多分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三人于2019年4月24日簽署的《證明》中確認上官甲對王某履行了贍養義務,現無證據證實上官甲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不盡扶養義務,上官乙、丙主張上官甲少分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為此,法院酌情分配上官乙分得現金遺產的五分之二,上官甲、丙各分得十分之三。

宣判后,上官甲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經辦法官建議,老年人在訂立遺囑時應慎重考慮,摒棄“家產傳男不傳女,肥水莫流別人田”等封建傳統思想,將家族的財富傳承給真正盡孝的子女。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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