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公眾號公布一起外賣套餐有關的索賠案例。案中,消費者點了外賣套餐,后發現“優惠”后價格高于單點餐品總價,感覺受到欺詐,將商家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商家對于涉案套餐價格的宣傳屬于虛假宣傳,對原告造成誤導,應當予以賠償。
案情回顧
周先生通過某外賣訂餐平臺的店鋪下單購買了一份披薩+可樂的套餐。套餐宣傳頁顯示“現價65原價108元”,還包含贈品限量版可樂一瓶。優惠后,周先生實際支付了65.5元。在宣傳頁面中,商家并未對贈品的價格進行標示。周先生將套餐內的披薩和可樂單點發現,二餐品合計85元,優惠后顯示應付57元。同樣的商品組合,套餐價格卻比單點價格更高,周先生感覺受到了欺詐,遂訴至法院。案件審理中,被告店鋪將標價解釋為套餐與單點相比,額外贈送了一罐限量版可樂,價格為23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套餐標注的價格為108元,而即使沒有優惠的情況下,套餐內產品單獨購買的價格總和亦僅為85元,遠低于套餐標注的價格。本案中,被告并無證據證明限量版可樂價格為23元,即使不考慮此情節,按照通常理解,既然標明是贈品,就不應將贈品的價格計入商品的總價中,誤導消費者認為既獲得了價格的優惠,又獲得了贈品。所以,被告對于涉案套餐價格的宣傳屬于虛假宣傳,對原告造成誤導,應當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
附送贈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從交易習慣和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來看,經營者既然標明為贈品,就應是免費贈送,不應將贈品的價格計算入商品的總價中。本案中的商家采用的定價方式顯然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和通常交易習慣,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其不當的標價行為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致使周先生在訂餐時支付了更高的價款,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令商家賠償周先生的損失。
誠實信用原則是貫穿我國民事法律和市場經濟交易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在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對于產品的質量、價格等關鍵方面要以合理、明晰的方式向顧客展現真實的情況,不合理的定價方式、模糊不清的表述等,會對消費者的判斷作出誤導,進而使其在交易中的利益受到損害。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健康的經濟秩序和社會風氣是所有市場主體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惟有各方形成合力,方能實現更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更高質量的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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