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媒體報道了違法代替他人體檢的“黑色產業”鏈條——有些人違規在網絡平臺上發布“代檢”推廣信息,代檢一次費用少則一兩千元,多則上萬元;代檢機構宣稱業務涵蓋普通入職體檢、健康證體檢、公務員體檢等。只要付過費,這些人就會安排“槍手”代替前往醫院、疾控中心完成代檢。在代檢這條黑色產業鏈條上,組織代檢的機構、代檢“槍手”以及尋求代檢者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代檢入刑是否可行?國家、體檢機構與用人單位采取哪些措施可以消除代檢這一頑疾呢?
入職代檢簽了勞動合同也無效
入職體檢是企業等組織機構招聘員工的常見流程,也是企業掌握員工身體狀況,進行人崗匹配的重要手段。但有的人為了達到隱瞞身體患病的目的,常常尋找“槍手”代檢。然而代檢通過入職體檢的,會影響員工與企業之間勞動合同的效力。
2010年7月,肖先生發現自己患有塵肺病后,采取欺詐的手段請人冒名代替體檢騙取健康證明,致使一家煤炭公司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后來,當煤炭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后,即與肖先生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肖先生承認,請人冒名代替體檢進入煤炭公司工作就是為了索賠,其所患疾病不是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因此,煤炭公司無須向肖先生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職業病診斷費用。
關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上述案例中,肖先生參加職業病上崗前體檢時,讓他人代檢而形成虛假的檢查結果,故意向單位隱瞞其真實的身體健康情況,使單位在被代檢結果欺騙的情況下與肖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無效后,雙方當事人均不能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對方主張權利。勞動合同無效而員工已經提供了勞務的,雙方屬于勞務關系,員工取得的是勞務報酬。
因此,求職者需要秉持誠實守信的態度對待健康體檢,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如果招聘公司將法定標準外體檢項目納入考核范圍,求職者應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而不能使用違法的方式去滿足不合理的要求。
代檢“黑產”鏈涉刑事犯罪
代檢的黑色產業鏈,包括發布信息,尋找“槍手”,尋找買家及偽造、變造證件等多個環節。代人體檢不僅是一種作弊和欺騙行為,還涉嫌欺詐、非法經營和偽造身份證件罪。代檢一旦被發現,獲得的體檢報告不僅無效,代檢雙方還涉嫌違法,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宋和小馮2019年參加了教育系統公開招聘教師考試,并通過了筆試。二人均因身體原因擔心體檢不能通過,于是通過貼吧搜索等方式欲找人代替體檢。小張為非法獲利,同意代替小宋和小馮前往人才中心組織的體檢。小張找到代辦假證的人,為小宋和小馮偽造了居民身份證。小張持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冒充小宋和小馮體檢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小張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法院審理認為,小張的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駕駛員資格考試和換證業務也是代檢、虛假體檢發生的高發領域。為了幫助他人盡快辦理駕駛證換證業務,體檢中心的小劉伙同輔警小王出具了900多份虛假體檢合格報告,用于小王為多名駕駛員辦理駕駛證換證業務。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伙同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請托為他人辦理換證業務出具虛假體檢報告,收受賄賂,數額較大,構成受賄罪。
代檢不僅會擾亂求職、考試的秩序,還會導致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黃某在擔任看守所所長期間,接受他人請托,為吳某等在出所體檢鑒定時,利用他人代替體檢制作虛假的鑒定報告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導致不符合條件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黃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予以數罪并罰,被法院處以刑罰。
敲詐也是代檢行業存在的亂象之一。很多體檢代檢公司向顧客介紹時稱只收1000元,但實際代檢完之后,“槍手”或組織者可能會索要三五千元,稱如果顧客拒絕,他們便會向醫院舉報,甚至還會向顧客所求職的單位進行舉報。這種情況下,組織者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代檢入刑尚需立法明確
筆者通過對裁判文書網進行關鍵詞檢索,尚未發現有代檢“槍手”及代檢機構單純因組織、代替他人體檢給予刑事處罰的案例,這也揭示了目前對代檢實施者及相關組織進行刑事處罰的困境。以一樁代替考試罪、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為例。
2016年5月,李某通過朋友認識了開駕校的林某,并將身份證寄給他。林某在駕校幫李某報了名,李某學習時多次考試不合格。林某便聯系了周某,以每科200元的好處費讓其代替李某進行駕駛員考試。林某帶周某在醫院以李某名義進行體檢后,由周某代替李某順利通過前三科的考試。2017年,在科目四理論考試點名臺,監考交警核實李某身份證及檔案時,發現參加考試的周某相貌與身份證不一致,當場將其抓獲。經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持他人身份證代替他人參加國家規定的考試,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周某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林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單處罰金6000元。
如果周某和林某只是單純地幫助李某通過了體檢,還構成刑事犯罪嗎?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中新增加一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因此,如果代檢能夠像替考行為一樣受到刑法規制,體檢的秩序將得到極大的保護,這涉及體檢是否包含在“考試”之內的刑罰解釋學問題以及體檢的類型問題。
首先,代替考試罪構成要件的限定條件之一便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考試涉及了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體檢是否可以解釋為包含在考試之內,存在較大爭議。
其次,代檢所需通過的考試是否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請他人代替體檢的目的具有多樣性,有人是為了入職,有人是為了從事自身健康狀況不允許的工作,也有人是為了出國或晉升。對于單純代替他人體檢的行為以及請他人代替自己體檢的行為,是否會觸犯刑法,其法律責任在代替考試罪的語境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上述問題的解決有助于遏制代檢問題的蔓延和持續發生,刑罰是社會治理的成本,所有問題并非一刑了之,需要各方合力解決代檢問題。
四舉措有望阻斷代檢“黑產”
代檢是個老問題,在十多年前便進入大眾視野,持續多年卻難以根除,究其原因便是不合理的體檢要求,不明確的責任主體,不了了之的責任承擔方式。阻斷代檢黑色產業鏈,需要正視問題,也要對癥下藥。
首先,雖然國家明令禁查相關健康項目檢查,但因體檢被查出乙肝病毒而被拒絕錄用或被迫離職的事件仍時有發生:2012年,300多名員工新入職某公司時被要求檢查乙肝五項,其中8名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于是被企業拒絕錄用。對此,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應明確指導意見,并制定嚴厲的處罰措施才可以糾正企業不當的用工觀,維護公平的就業市場秩序。
其次,體檢機構加強身份核驗,使“槍手”代檢無路。堵上體檢環節漏洞,核對體檢者身份,有的機構在體檢表的個人照片處蓋上騎縫章,有的給體檢者系上帶有名字的腕帶以核對身份,都是值得推廣的方法。此外,也有一些機構正逐步推行人臉識別、指紋識別在內的生物識別技術,以確保每個體檢者信息真實有效,使代檢在第一關被“攔截”。
再次,明確治理代檢問題的責任主體?,F行的體檢機構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管理,代檢問題的治理依托于體檢機構是相對有效的手段,應當確立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為首的治理機構,聯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共同治理,防止九龍治水,主體責任不明確。
最后,完善立法,解決代檢入刑的法律問題。在以往談及代檢法律問題時,常常泛泛的談論非法經營罪和欺詐等問題,但現實中存在入罪難的問題,尤其替考入刑之后,社會治理效果凸顯,如何將代檢問題逐步向替考現象歸攏,是嚴厲制止代檢問題的有效手段,也是有益的嘗試,這需要司法部門和立法部門在調研基礎之上作出合理決策,為治理代檢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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