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替人轉賬就能輕松賺錢?男子為此觸碰法律紅線。4月22日,岳塘區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的審理結果,被告人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同時沒收其退繳的違法所得4600元上繳國庫。
2021年8月8日,呂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按蔣某(未到案)的要求,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接收上游犯罪所得資金,再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將接收的資金轉賬至蔣某指定的微信、支付寶賬戶。當天,呂某賬戶單邊入賬流水144557元。
同年8月9日,呂某使用新辦理的兩張銀行卡,采用同樣的方式轉移上游犯罪資金。8月9日至13日期間,呂某的銀行賬戶單邊入賬流水達312684元。其中,呂某轉移被詐騙資金共計44798元,獲利4654元。
呂某落網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4600元。法院審理認為,呂某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資金,仍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戶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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