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4月25日訊(通訊員 吳安娜 馬劦 ?記者 萬凌云) 傳統思想認為“養兒防老”,于是在沒有孩子的情況下,多數人會想到收養這一途徑。但是,收養之后的共同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因矛盾頻發而無法繼續的情形。那么,雙方的權利義務該如何認定和保護呢?
4月24日,丹徒法院發布一起案情,該院民一庭近日審結一起解除收養關系糾紛案件,雖經審查認定雙方的收養關系不合法,但被收養人仍應對收養人履行一定的法律義務。
院方介紹,老張夫婦的婚生女因先心病去世后,兩人收留、撫養了朋友家時年四歲的小凱,此后撫養小凱至碩士研究生畢業。近年來,老張夫婦與小凱之間不斷產生矛盾,加上小凱如今在外地工作,鮮少回家探望老張夫婦,打電話聯系小凱亦拒不接聽。
無奈之下,老張夫婦將小凱訴至法院,認為雙方養父母子女關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并要求小凱補償兩人收養期間支出的撫育費、教育費及其他費用共計60萬元。
對此,小凱解釋:自己并未嫌棄、拒絕贍養老張夫婦,而是近來雙方之間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矛盾糾紛,害怕通話中與養父母繼續發生正面沖突;加上自己身體狀況欠佳,工作繁忙,因此未接聽電話。
小凱表示,愿意將老張夫婦贍養到老,如果老張夫婦堅持解除收養關系,自己無力支付撫養補償費6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非兩原告所生育,兩原告與被告之間雖然有收養與被收養的事實存在,但并未依照法律規定訂立書面協議、辦理收養手續,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收養行為無效。故此,兩原告與被告之間自始不存在合法的收養關系,現兩原告要求解除,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兩原告客觀上存在撫養被告達20多年的事實,且雙方關系一直較好,兩原告含辛茹苦將被告撫養長大至研究生畢業,給予了被告生父母般的關愛。被告研究生畢業參加工作,兩原告還將定期存款取出交給被告購置車輛。然而近兩年,兩原告與被告的關系持續惡化,以至于被告幾乎不再回家與兩原告團聚,甚至連兩原告的電話也拒絕接聽。庭審中,兩原告言詞激烈、情緒幾次瀕于失控,表明雙方已逐漸失去了之前父母子女的融洽關系。
法院認為,現兩原告年齡均已老邁,經濟收入日漸減少,需要被告適當地接濟、支持,以保障和維持正常的生活。兩原告與被告雖非合法收養關系,但長達20多年撫養與被撫養的事實客觀存在。參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最終,法院根據原告的實際情況,并綜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酌定自起訴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兩原告生活費2500元。
采訪中,主審法官表示,從收養行為開始的那一刻起,即意味著雙方成為家人。共同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常會因生活瑣事或境遇轉折產生糾紛,即使在血親之間也不可避免。“因此,我們更應該將精力放于相互溝通、尊重、理解、關愛上,用真心與責任陪伴家人、呵護家人,共同好守護溫馨小家”。(文中人物已化名)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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