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不動產是人民群眾最主要的財產,不動產登記工作涉及千家萬戶的重大財產利益。10月27日,《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辦法》(簡稱“《辦法》”)經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待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廣州市司法局局長廖榮輝此前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施行至今已10多年,對于保護合法產權、保障交易安全、促進資產流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內容與新出臺的民法典等上位法不夠銜接,有必要重新制定以細化落實上位法。
同時,近年來,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不動產登記便利化改革,推行全程網辦、壓縮辦理時限等一系列便民利民舉措,也需要通過立法予以鞏固。
受理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法》結合廣州市實際,立足于保障權利人合法權利,從優化程序、提升服務效能等方面入手,在信息共享、容缺受理、一窗辦理、跨城辦理、告知承諾制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其中,全面優化了不動產登記程序,不動產登記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平臺,逐步推行全過程網上辦理,優化辦理流程,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對于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或者核驗的材料,以及申請人已提交備存且處于有效期內的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辦法》明確了“容缺受理”,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缺少非關鍵性申請材料或者非關鍵性申請材料存在瑕疵,且屬于容缺受理清單事項,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十個工作日內補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先行受理。
此外,《辦法》還壓縮了不動產登記時限,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查封登記、異議登記應當即時辦結。未能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公證文書的繼承、受遺贈的轉移登記,以及歷史遺留案件或者復雜疑難案件,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鼓勵不動產登記機構向社會公開承諾少于前款規定的辦理時限。
細化居住權登記制度
民法典創設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規定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為與民法典規定銜接,《辦法》細化了居住權登記制度。
《辦法》明確,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居住權合同等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生效遺囑、遺囑人死亡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發居住權證明。居住權期限、居住條件和要求等發生變化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提交相關的變更材料申請辦理居住權變更登記。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或者居住權消滅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居住權注銷登記。
共有物權信息應明確記載
小區哪些設施屬全體業主共有,是引發物業糾紛的常見矛盾點。《辦法》明確了業主共有部分權屬登記、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登記、房屋分割變更登記的具體要求,增強登記實務的可操作性。
例如,建設項目辦理首次登記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共有物權信息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業主查詢小區共有物權信息提供便利。
對于公建配套設施登記,《辦法》要求,建設項目辦理首次登記時,無償移交和按成本價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記載。建設單位不按照約定辦理轉移登記的,接收單位可以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依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單方申請辦理。
因房屋分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驗原規劃許可材料,房屋分割符合間隔要求的,予以變更登記。
解決充電樁用地權屬問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地役權設立并不限于土地,也可能是建筑物、構筑物等。
為貫徹執行民法典規定,《辦法》細化規定了地役權適用情形,規定當事人按照約定設立地役權后,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地役權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請辦理地役權首次登記。
符合條件的情形包括:因布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等管線或者管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因布設充電樁、無線通訊基站、供電設施等附屬設施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因設置橋梁、地鐵出入口、風井等構筑物、附著物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因通風、采光、保持視野等限制他人不動產利用的;其他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形。
其中,提出充電樁地役權登記的規定,可以解決充電樁用地權屬矛盾問題,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提供了支持條件。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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