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騙取退稅2400余萬,四人獲刑

2022-03-15 21:33:28    來源:揚子晚報    

近日,東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該縣首起騙取出口退稅案4名被告人及3家被告單位一審獲判,被告單位某燕公司、某園公司、某祥公司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到八百萬元不等,被告人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到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利用貨物回流循環出口 虛構結匯假象

2016年至2020年期間,林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經營的某祥、某燕、某園、某倉(另案處理)四家公司,在只有少量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黃某從江蘇、黑龍江、河南、陜西等多地合作社收購香菇、木耳等農產品,以支付開票費方式大量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另外,林某雇傭賀某在某祥公司、李某(另案處理)在某倉公司負責生產、加工后,采取貨物回流循環出口等方式,通過貨代公司出口至越南、泰國等境外,并通過張某聯系地下錢莊換購外匯轉入上述四家公司賬戶,虛構結匯假象,騙取出口退稅合計人民幣2421萬余元。

辦案中精細化審查 確保精準量刑

2021年4月4日,東海縣檢察院受理該案,承辦檢察官從兩個方面妥善做好辦案工作。一方面,承辦檢察官全面閱卷,引導偵查,提出補查意見。查清騙取出口退稅數額,調查核實貨物回流情況,調取運輸合同、運費支付記錄等相關書證,加大對其他涉案在逃人員的抓捕力度,并根據有證據證實的貨物回流、自買自賣、虛報出口等情況,進一步計算出相應的申報出口退稅數額、實際退稅數額,為夯實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奠定基礎。

另一方面,對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綜合評估,確保量刑建議精準。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承辦檢察官在定罪量刑時,沒有唯數量論,而是綜合考慮騙稅數額、違法所得、被告人身份、認罪態度、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對4名被告人及3家被告單位區別對待,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對騙稅行為“零容忍” ?營造法治稅收環境

東海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操縱整個騙取出口退稅過程,被告人黃某參與虛開發票、資金流轉、貨物回流等環節,被告人賀某參與公司生產加工、部分資金支付、轉賬等環節,被告人張某參與公司倉庫管理、兌換美元等環節。四人共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東海縣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涉案公司及被告人林某、黃某、賀某、張某提起公訴。庭審中,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被采納,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凌飛 通訊員 相婷婷

校對?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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