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帶運營商騙取續費后竟中斷服務,被判“退一賠三”

2022-03-15 09:55:03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在服務期限尚剩一年多時,便稱網絡服務期限即將到期,設備即將淘汰。消費者續費后僅20多天卻停止網絡服務,一直未恢復正常服務……3月14日記者從廣州海珠法院獲悉,有消費者將長城寬帶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該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法院審理后,認定該寬帶網絡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長城寬帶公司不服,申請再審。廣州海珠法院審查后,駁回寬帶公司的再審申請。

消費者:續費20多天便斷網

判決書顯示,梁女士(以下稱“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長城寬帶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稱“被告”)繳費網絡服務費1288元,網絡服務期限為45個月,至2021年12月27日。2020年8月14日、16日,被告向原告發送短信,稱寬帶即將到期,設備當晚淘汰,繼續使用請聯系159xxxx8060經理登記。后該經理亦致電原告。原告于16日向被告支付2240元,續期76個月。2020年9月8日,原告家中網絡中斷。原告通過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要求被告恢復網絡,或退費,但被告一直推諉。

原告認為,被告明知其即將無法提供網絡服務,卻在網絡服務期限尚有一年多時,謊稱服務期即將屆滿,要求其續費,構成欺詐,給其造成損失,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故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還網絡服務費2690元;2.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7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沒有提交答辯意見,亦無提供證據。

法院:構成欺詐判“退一賠三”

廣州海珠法院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退還網絡服務費269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672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標的額較小,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前述判決已生效。被告不服前述判決申請再審,廣州海珠法院審查后,駁回其再審申請。

廣州海珠法院認為,原、被告在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間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應依約向原告提供網絡服務。被告自2020年9月8日起至今未正常提供網絡服務,嚴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未提供網絡服務期間的網絡服務費45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提供該段網絡服務期間存在欺詐行為,故其無權要求被告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對于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交納的續期費2240元,因前一網絡服務期限尚未屆滿,被告未實際提供該費用對應的網絡服務,應將全部續期費2240元退還原告。按照常理,網絡服務屬于社會公眾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對于社會公眾具有重大影響,如被告系因相關部門的管制而長時間無法正常提供網絡服務,則相關部門會提前告知被告,如被告系因自身經營原因長時間無法正常提供網絡服務,被告亦會提前知曉。被告在網絡服務期限尚剩一年多時,發送短信稱網絡服務期限即將到期,設備即將淘汰,而在原告交納續期費2240元后僅20多天即停止網絡服務,至今未恢復正常服務,明顯屬于欺詐行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在退還續期費2240元的同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續期費的三倍,即6720元。對于超出部分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經辦法官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誠信原則貫穿于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整個過程,根據誠信原則,經營者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如實向消費者陳述有關情況,使消費者在切實了解商品或服務情況的基礎上,作出是否達成交易的判斷,而不得采取欺騙或者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方式,誘使消費者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作出的交易決定。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本案中,本院依法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欺詐,判令其向原告“退一賠三”,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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