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調解是什么意思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是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吨俨梅ā返南嚓P內容規定: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法》的相關內容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
仲裁調解程序包括哪幾個階段
根據法律規定和仲裁實踐經驗,仲裁調解大致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一)開始階段。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應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仲裁委員會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或當事人主動提出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才能進行調解,否則,仲裁委員會不能強行調解。在開始階段,仲裁委員會應做好下述準備工作:
1、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摸準爭議焦點,分析和研究當事人的心理狀況。根據調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況,可擬定調解預案。
2、根據案件需要和方便當事人的原則,選擇調解地、確定調解時間。調解地點,可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也可以當事人單位。
3、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組織和個人。有關組織和個人帶有選擇性,一般包括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勞資部門、工會組織,以及當事人的親友,以便讓他們協助進行調解。
(二)進行階段。在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即可進行調解。調解既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宣講國家的勞動法規和政策。
2、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的好處和意義,進行疏導工作。
3、提供適用法規,明確各方應負的責任或承擔的義務。
4、提出本案的調解意見,以供當事人參考或選擇。
5、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調解意見進行協商。在協商中,允許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允許當事人就有關問題開展辯論。
6、宣布調解結果: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的具體內容。
(三)結束階段。調解結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雖然達成協議,但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著調解結束,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以裁 決的方式結案 。二是當事人經過民主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對經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由主 持調解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署名或蓋章。從而完全結束調解程序。
三、
勞動調解與勞動仲裁是不是前后必經程序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它卻擔負著企業大量的勞動爭議化解工作,起著勞動爭議處理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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