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條涉及食品安全的新聞沖上熱搜,喜茶員工拿錯飲料致顧客洗胃、大潤發超市因銷售隔夜肉被罰款、胖哥倆肉蟹煲大量使用過期食材、楊國福華萊士等被查處……食品安全問題再次沖擊著網友的“味覺神經”。關于食品安全,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們要了解?如何保護“舌尖上的安全”?記者就此采訪了專門研究食品安全問題的專家、北京國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慶勇。
消費者因不安全食品吃壞了身體,經營者和生產者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消費者身體受損的情節、后果,可能會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因吃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造成身體受損,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傷害、輕度殘疾或中度殘疾,或者沒有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等后果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如果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行為,還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還要承擔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如果消費者因吃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導致輕傷、殘疾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經營者和生產者就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免費提供的食品造成身體損害,只能自認倒霉嗎?
這要分成兩種情形來看:一種是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司法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形是除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之外,其他人向消費者免費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這種情形屬于贈與。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六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食品提供者仍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吃了不安全食品身體沒有出現問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可以向經營者和生產者要求懲罰性賠償。
“無損害則無賠償”,這是民事賠償應當遵循的原則。但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釋(一)第十條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前提,也就是說,即便消費者沒有吃壞身體,也可以向經營者和生產者要求賠償,并且是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較高。這樣規定旨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
另外,消費者就餐時,食品中出現令人極度不適的異物(如蒼蠅、死老鼠),使消費者受到驚嚇,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或者生產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網購的食品過期或者是假冒偽劣食品,該向誰主張權益?
這要分三種情況來區別對待:
一是網購平臺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購平臺賠償。
二是網購平臺以自營方式銷售食品或者雖然不是自營,但其所作標識足以讓消費者相信它是自營,由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網購平臺沒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履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等義務,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平臺和食品經營者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益,也可以同時向二者主張權益。
一旦遭遇食品安全問題,如何依法維權?
在消費者遭遇食品安全問題,后果不嚴重的情況下,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師,直接向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索賠;也可以去消協、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網購平臺有可能涉嫌犯罪,消費者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有什么法律建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近年來,我國加強了立法,為嚴厲打擊食品方面的違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撐。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沒有嚴格執行也達不到效果。因此,我國一方面加強對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增強其執法能力;另一方面,也對其濫用職權、不作為、失職瀆職的行為,加大了懲戒力度。例如:剛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規定,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認定為犯罪,并處以重刑。這反映出我國保障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
建議各級政府加大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加強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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