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科技創新。近年來,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得到明顯提升,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但在專利制度的運行過程中,部分市場主體在商業利益的驅使下從事不誠信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并不鮮見。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獲悉,該院審結了多起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依法規制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據介紹,專利領域的不誠信行為,涉及專利的申請、授權審查、無效宣告、實施許可、維權訴訟等各方面,不僅有悖于知識產權制度目的和功能的實現,更是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阻礙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典型案例
員工離職后申請專利又放棄專利 被認定惡意放棄專利并賠償原公司損失
東某公司是廣東一家從事樂器生產設計與銷售的公司。2013年12月,林某入職東某公司,擔任品技經理職務。2017年7月,林某從東某公司離職,于2017年11月成立樂某公司。2018年1月,樂某公司作為專利權人,林某作為發明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于2018年8月進行公告。然而,2019年5月,樂某公司放棄了專利號為ZX(化名)的實用新型設計權。
東某公司認為,林某是利用在職期間所獲取的公司資源形成發明、設計的能力,但通過另行成立公司的方式申請原本屬于其的外觀專利,之后又惡意放棄該專利,要求法院確認樂某公司為惡意放棄專利權,請求判令該實用新型專利權應歸屬其所有,并要求兩被告支付其維權而產生的損失。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的法律規定,雖然樂某公司是涉案專利登記的權利人,但其必須在合理限度內行使權利。從行使時間上看,東某公司于2019年5月與林某就涉案專利侵權問題進行溝通。2019年5月底,在雙方正就和解事項進行商談期間,林某單方面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放棄涉案專利權的聲明。從行使方式上看,樂某公司未將放棄專利權的事實告知東某公司,且樂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明確表示是因為東某公司告知其將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受到東某公司所謂“威脅”,才放棄專利權。從行為后果上看,樂某公司放棄涉案專利權既對自身無實際利益,又增加了東某公司獲得專利權的難度,并且可能使得法院權屬糾紛判決無法執行,專利行政機關也可能需要就涉案專利狀況進行反復變更,極大地浪費了司法和行政資源。
為此,一審判決專利號為ZX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歸原告東某公司所有,被告樂某公司、林某賠償合理維權費用11720元。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徐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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