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遺囑未記錄姓名和日期被判無效,如何有效訂立這回法官說透了……

2022-02-26 20:34:00    來源:揚子晚報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使用手機錄音錄像訂立遺囑。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認定一份錄音遺囑無效,最終判決訴爭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原被告雙方各繼承50%的份額。

承辦法官提醒,在設立遺囑時一定要符合《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如訂立錄音錄像遺囑必須主要滿足幾個要件。

一份錄音遺囑讓兄妹法庭相見,最終被判無效

林峰與林娟是兄妹關系,林小明是林峰的兒子。林娟起訴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去世父母名下位于秦淮區的兩套房屋,林峰則認為父親生前在姑姑和表弟的見證下留有一份錄音遺囑,明確一套房屋給孫子林小明,另一套房屋給雙方,故應當按照老人的遺囑進行繼承。雙方相持不下,最終林娟將對方訴至秦淮法院。

庭審中,林峰申請兩位見證人到庭作證。證人表示自己是林峰、林娟的姑姑,2021年1月在林峰的父親林斌的要求下,她與兒子來到來到林斌的住處,林斌當時思維清楚,因為眼疾寫不了字,就說要留下遺囑。證人稱,當時自己用手機錄了音,內容與林峰所說一致,并當庭播放原始錄音。林娟則認為,這份錄音無法確定被錄音人身份,該錄音也不屬于遺囑,即使是遺囑也不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為無效遺囑。

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林娟與被告林峰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取得案涉遺產,現林娟要求對遺產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關于繼承比例,林峰認為應當按照父親生前遺留的錄音遺囑發生繼承,但根據《民法典》第1137條之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認為,現林峰提交的被繼承人錄音中沒有記錄遺囑人、見證人的姓名,也沒有說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關于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遺囑,因此對于林峰要求按照遺囑繼承的意見不予采納。法院最終判定,訴爭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原告林娟與被告林峰各繼承取得50%份額。

法官提醒:錄音錄像遺囑必須符合幾個要件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與原先的《繼承法》相比,《民法典》第1137條將原先規定中的“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像遺囑”,并增加規定了錄像形式。而在遺囑人和見證人的確認方式上,增加了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內容。在立遺囑的日期規定上,增加了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的內容。

法官表示,根據上述規定,錄音錄像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首先,要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需要和遺囑處理的財產沒有利害關系,需要滿足《民法典》第1140條對見證人資格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即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見證人最少必須是兩人,法律要求所有的見證人必須全程參與錄音錄像遺囑訂立的全過程,即都必須親自在場,不得委托他人在場見證。

其次,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記錄姓名時,應注意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清晰地說出自己的正式姓名,亦即其應清晰地陳述其在居民身份證件或者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最好是能夠念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以便于確定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身份;遺囑人和見證人應按照一定的順序,依次進行,以便于確保陳述的清晰和真實性。在記錄肖像時,應將錄像鏡頭焦距對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應在錄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臉部圖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現出來。在使用錄音錄像方式訂立遺囑時,為保證音像資料所呈現信息的完整性,應該使用一鏡到底的方式進行錄制。

再有,要正確記錄年、月、日。遺囑所記錄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須齊全,三者缺一不可,記錄日期不全的遺囑是無法被法律所認可的,應作為無效的遺囑對待。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否則即便在封存遺囑的材料上寫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也屬無效遺囑。

從證據角度,還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錄音錄像遺囑在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還應從證據角度注意幾個問題?!?/p>

承辦法官介紹,錄音錄像遺囑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料,屬于電子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因此,在設立錄音錄像遺囑時,應當注意保存最初錄制的原始載體,因錄制載體損壞或遺失,也可提供與原始錄音、視頻一致的復制件,比如刻錄的光盤、轉發的視頻等,只要保證復制件具有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功能即可。但對錄音、視頻進行截取、修改、刻意刪除、偽造等處理的復制件,不能發揮事實證明的作用,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法官提醒,在設立遺囑時,一定要符合《民法典》對于遺囑的法律規定,避免因缺少必要的形式要件而導致遺囑無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秦法軒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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