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時,發現原告離婚后作為非直接撫養人,擅自帶走子女致使其學前教育中斷,而被告在日常教育過程中也存在陪伴不足等教育欠缺情形。為此,該院向雙方下發《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并創造性的在判決時將雙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之后的效果作為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考量依據之一。
雙方在線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均表示接受
在這起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中,被告在離婚時獲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原告卻未經其同意擅自帶走子女并拒絕將其送回,致使子女學前教育中斷。而被告雖然具有孩子的撫養權,但在日常教育過程中,也存在親自陪伴不足,未能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等教育欠缺情形。
了解相關情況后,秦淮法院少家庭法官顧榮榮當即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向雙方下發《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雙方在線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在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顧榮榮法官向雙方釋明樹立良好家風,營造良好家庭環境,加強親子溝通,親子陪伴的法律要求和重要意義。她特別指出,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無論雙方存在何種分歧,擅自搶奪、隱匿小孩,阻礙對方探視、教育子女都是違法行為。
經過教育指導,雙方對法院進行的家庭教育指導均表示接受。原告意識到其行為存在錯誤,被告稱今后會改正教育方法,多從孩子角度出發,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此次下發《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對父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起到了良好效果。
創新:將接受指導效果作為確定撫養權依據
“本案除依法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外,還創造性的將家庭教育指導效果與司法裁判相結合,將雙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之后的效果作為確定未成年人子女撫養權的考量依據之一”,顧榮榮介紹,這一方面增強了訴訟中家庭教育指導的嚴肅性,讓家庭教育促進法倡導內容獲得了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落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利益。
她表示,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父母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的責任,此次秦淮法院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有效保障了該法在司法環節的落地實施。未來,該院將繼續加強探索,進一步豐富家庭教育方式、內容,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社會和家庭的和諧穩定提供更強的法律保障。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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