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窄小掃墓時摔傷,公墓方是否應承擔責任?

2022-03-22 10:19:35    來源:揚子晚報    

王女士在蘇州掃墓時意外摔傷構成十級傷殘,她認為公墓管理方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公墓管理方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其賠償責任。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家住上海的王女士前往蘇州某公墓祭掃。因墓區通道窄小,王女士為防止摔倒將手搭扶在墓碑四周的小獅子石柱上,不料石柱經觸碰倒下,其摔倒受傷。經鑒定,王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王女士認為公墓方對墓區內設施維護不當,管理墓地失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其受傷,將該公墓訴至吳中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余元。

在法庭上公墓方辯稱,該墓區建造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時并無墓區過道統一標準。此外,小獅子石柱是每個墓穴死者親屬自行設置的,而非公墓統一建造,王女士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石柱系公墓設置的,故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墓管理方應對墓區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盡到提示、注意義務,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盡到維護、檢修義務。即使案涉石柱非公墓方設置,其亦應對該石柱處存在的安全隱患盡到維護或通知設置人維修的義務。因公墓方未能盡到上述安全注意義務,故其對王女士的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同時認為,王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行為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且其多年來均至案涉墓區掃墓,理應知曉案涉道路狹窄、周邊設施陳舊等客觀情形,在通行時更應提高自身安全意識。此外,王女士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石柱為公墓方設置,事發時其借助石柱通行,應對石柱的安全狀態盡到必要的觀察注意義務。

綜上,法院認定王女士自身過錯系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最終判決公墓方賠償51315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通訊員 馬俐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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