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停車難成為困擾很多居民的難題。私自將車停放在專用停車場內,車輛受損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圍墻倒塌砸壞私自停放機動車引發的建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最終依法判決物業管理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停車場夜間禁停,私自停車被倒塌圍墻砸壞
某物業管理公司為徐州一家建材市場提供物業服務,對該市場所屬停車場進行日常管理。這家市場的經營時間為每天上午8點半至下午5點半,經營時間以外,停車場僅供市場業主車輛停放,其他車輛禁止停放。市場入口處豎有多個“夜間禁停(違停車輛拖至**公用停車場)”標牌。
一天下午6點半左右,張某駕駛一輛面包車進入停車場內,停靠在臨近場邊圍墻處。當日夜間下了雨,停車處圍墻倒塌,致使車輛受損。次日下午4點左右,張某駕駛受損車輛離開現場。現場照片可以看出停車場經平整改造形成,與圍墻間隔的區域范圍已被拆除,與墻體相毗鄰的房屋構造已不復存在,停車場內部所在墻面有拆除痕跡,墻體銜接處仍存有殘垣。
張某因修車花費6000元,他多次找到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均被拒絕,于是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泉山法院。
判決:物業承擔70%賠償,車主自擔30%責任
庭審中,物業公司提出其已經對圍墻進行了加固,并設置“夜間禁停”等警示標志,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物業公司認為張某私自停放車輛過夜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僅愿意出于人道主義援助1000元。
法院認為,停車場的現有建設系利用舊存墻體間隔而成,因拆除影響了墻體的承重結構,在風力及雨量等自然外力的作用下存在倒塌的危險。物業公司未能預見安全風險,也未能采取有效加固防護措施,致使危害結果的發生,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過錯。而在日常管理中,物業公司并未嚴格區分進入停車場內的人員身份,雖然設置了夜間禁停警示標牌,但并未按照警示內容進行管理,并未完全履行應盡的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張某停車的時間是下午6點半左右,市場已經停止開放處于閉市狀態,作為與市場管理無利益關聯的群體人之一,張某不應在不屬于公共停車范圍的區域內長時間停靠車輛。市場入口處樹有多個夜間禁停警示標牌,張某仍長時間停靠此處,可以認定張某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泉山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張某修車費4200元。宣判后,物業公司積極履行了給付義務。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案涉管理人配屬的車輛停靠服務限于裝修市場的開市時間,閉市時間為管理人管控之私人場域,不具有公共性。”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在私人場域中,破壞管理人的管理狀態即應認定為對私人規則的違反,構成對私權的妨害,妨害行為在侵權法律關系中應屬過錯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253條對物業公司涉及的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而現有之建筑構造存在潛在的危險性,物業公司作為建筑物的管理人不能證明已對危險之建筑進行了加固整改,已然違反了應屬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辦法官提醒,作為市場的物業管理人,應對所管理場域進行精細化管理,應對閉市時間段的車輛駛入設置障礙,以必要之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避免妨害場域管理及財產損害之危險情況的發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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