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LEHAHA”與“Wahaha”未構成近似!

2022-09-27 09:48:49    來源:北京商報    

9月26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法律文書。

文書顯示,國家知識產權局曾認定“LEHAHA”與“Wahaha”商標未構成近似,裁定對“LEHAHA”商標予以維持。娃哈哈公司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組合形式、含義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二者應判定為近似商標。故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判令知識產權局重作裁定。

法院認為,兩商標在呼叫讀音和整體外觀上均存在一定區(qū)別,“LEHAHA”對應于原告企業(yè)字號“樂哈哈”,用于形容喜笑的樣子,而“Wahaha”具有較強的臆造屬性,無法證明“LEHAHA”商標申請具有搭便車的不正當意圖。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娃哈哈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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