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廣大群眾應增強風險意識,加強自我防護,主動配合防控工作,落實防控措施,理性看待和依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為遏制疫情傳播擴散、鞏固來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作出貢獻。那么,拒不配合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就此,華商報記者采訪了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
“疫情防控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名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廣大公民要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更要樹牢法治意識,自覺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邱昭繼說。
案例——
拒絕接受體溫檢測 葉某被警方調查
邱昭繼講述了2020年2月2日發生在湖北省崇陽縣的一個案例:當天17時許,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途經崇陽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金塘鎮寒泉村疫情檢測點時,工作人員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而葉某等人拒絕檢測,并辱罵工作人員、用車輛堵住檢測點,后經人勸導移開,工作人員報警。
當天18時許,崇陽縣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長張某某帶領民警萬某、輔警姜某等人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并用拳頭毆打張某某、姜某等人,其親屬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礙民警依法傳喚葉某。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姜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崇陽縣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長張某某帶領民警萬某、輔警姜某等人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張某某和姜某是在執行公務。葉某拒絕接受傳喚和調查,并用拳頭毆打張某某、姜某等人,葉某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邱昭繼解讀道。
解讀——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法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此案最終的結果是,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葉某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綜合其犯罪情節,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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