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2022)閩0581行審5號,對石獅市消防救援大隊申請蔡某經營的揚飛達服裝廠未繳納罰款部分準予強制執行,并明確該案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前期,石獅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揚飛達服裝廠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生產車間內設置7間宿舍住有2人,存在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此,石獅市消防救援大隊及時對場所負責人蔡某進行批評教育,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場所停產停業,并處罰款9700元的行政處罰。法定履行期屆滿后,該場所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經大隊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
2022年4月14日,石獅市消防救援大隊向石獅市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裁定,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執行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石獅市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石(消)行罰決字[2021]0047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律規定。由于被執行人在收到該處罰決定后,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現石獅市消防救援大隊就被執行人未繳納罰款申請強制執行。審查中,石獅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該場所應在收到法院裁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繳納9700元罰款及相應加處罰款9700元,共需執行繳納罰款19400元整。
石獅市消防救援大隊工作人員表示,此次案件的成功辦理,警示了任何違反消防法律和拒不繳納罰款的單位、個人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填補了消防執法手段單一,解決了行政處罰“執行難”等問題,提高了全民對消防行政執法的重視程度,有力維護了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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