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22天后新娘離家出走 150萬“高價彩禮”何去何從?

2021-10-26 12:09:26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相親后墜入愛河,女方卻在收到80萬元后失聯了,男方訴至法院才要回。一年多后,女方主動聯系男方,二人重續孽緣,誰知“閃婚”后22天,女方再次離開,并以房屋所有權和公司股權等財產的轉讓作為“和好條件”。男方又訴至法院,要求女方歸還150萬元彩禮。

男方婚前支付的150萬元是否為“彩禮”?婚前將房屋贈與女方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此案。

轉賬80萬元后女方消失

2014年11月,李先生在一場相親活動中認識了比自己小20歲的小慧,不久后墜入愛河。2016年1月,李先生向小慧轉賬80萬元后,小慧即失去聯系,李先生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小慧還款,該訴求已得到法院支持并已歸還。

2017年4月,久未露面的小慧突然通過微信主動聯系李先生,二人重燃熱情,李先生當月即飛往小慧家鄉與其家人商談婚事。小慧向李先生表示,其父母對其遠嫁非常擔心。李先生為表誠意,向小慧的家人轉賬支付了150萬元。

2017年5月,李先生與小慧簽下婚前協議,約定:男方婚前購得的深圳市某房產為男女雙方共同財產;男方名下位于惠州的某房產婚后贈與女方等。

同時,李先生以小慧的名義為其購買寶馬汽車一輛,后付清該車余款。后李先生于同年8月8日以55萬余元將該車輛售出。

2017年5月22日,雙方登記結婚。2017年6月13日,因雙方發生矛盾,小慧飛回家鄉,對李先生不予理會,并以房屋所有權和公司股權等財產的轉讓作為“和好條件”,雙方沒有再見面。

法院:

解除婚姻關系 女方還150萬元

2017年8月23日,李先生以小慧涉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顯示,小慧在婚前婚后一直與多名異性保持情人或情侶關系。

2019年7月,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人離婚,確認其與小慧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無效,并判令小慧返還其向小慧家人轉賬支付的150萬元款項。在一審中,李先生撤回了對“婚前財產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定:準予李先生與小慧解除婚姻關系;小慧向李先生返還150萬元;李先生向小慧支付車輛變賣款55萬余元。

小慧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焦點

1.是否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李先生與小慧雖自愿結婚,但二人在戀愛期間就曾發生過法律糾紛,雙方感情基礎十分薄弱。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一月,其后雙方未再見面,可見小慧并無與李先生共同生活的愿望。現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均同意離婚,故準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2.李先生婚前支付的150萬元是否為“彩禮”?

本案中,李先生主張該150萬元為彩禮,而小慧則主張該筆款項系李先生在戀愛期間對其的贈與。實際上,贈與與彩禮區別在于,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特定目的。從李先生支付時間(婚前不足一個月)、受領對象(女方家人)等方面判斷,足以認定李先生在婚前向小慧支付的150萬元屬于彩禮。

3.小慧是否應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先生與小慧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兩人共同生活時間十分短暫,并無互幫互助、共同經營家庭的客觀事實存在,且小慧婚前婚后還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性關系,沒有表現出與李先生長久共同生活的主觀意愿,結婚動機不純,其行為有違婚姻本義。即不論從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上判定,還是從婚姻的客觀事實上判定,均應認定雙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故判定小慧所收取的150萬元彩禮應予返還。

對于案涉寶馬車,雖由李先生出資購買,但因購買行為發生在婚前且以小慧的名義購買,因此,法院認定該車輛為李先生贈與小慧,屬于小慧的個人財產。李先生應返還小慧擅自變賣該車所得的55萬余元款項。

4.小慧是否有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李先生與小慧婚后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一個月,不具備夫妻關系的客觀事實基礎,且小慧結婚動機不純,故二人不構成婚姻法意義上的“共同生活”。因此,李先生名下的財產不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小慧無權要求離婚時分割李先生名下財產。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生活”

應具備相互扶持因素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三級高級法官黃文勁表示,探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背后的立法目的可知,婚姻家庭編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義務關系反映了家庭的經濟職能和親屬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務于家庭共同生活、實現養老育幼的家庭職能為目的,以夫妻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為倡導。

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共同生活”是一個外在的客觀事實,而李先生與小慧婚后共同生活了20多天,確有短時間共同生活的事實。

另一方面,通過調查發現,小慧長期以來作風不佳,且婚后仍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并不具有與李先生長久共同生活的主觀意愿,婚姻更多是其謀財的工具,如果無需其返還彩禮明顯不公。

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在主、客觀兩方面都具備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因素,法院以此為據判令小慧返還150萬元彩禮給李先生。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鄭育婷、黃文勁、王霏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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