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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殺、偷竊家犬,被阻止還毆打他人,盜竊轉化為搶劫!這副“銀手鐲”要戴得更久了。2022年11月,租住在揚州市的孫某駕駛摩托車來到海安市某村,用事先準備好的弓弩發射毒鏢毒殺犬只。
孫某將被害的犬只收進包中時,被路過的市民劉先生發現。由于劉先生的愛犬曾被人偷走,看見孫某盜狗的行為,便十分氣憤,當即駕駛摩托車跟隨并進行質問。追趕中,雙方摔倒在地,劉先生上前阻攔卻被孫某毆打。隨后,孫某駕車逃離現場。經鑒定,劉先生身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2022年12月,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23年2月,該案移送海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2023年3月20日,海安市檢察院以孫某構成搶劫罪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孫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檢察官介紹,此案中的孫某,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他人輕傷,這種行為已經從最初的“盜竊”轉化為“搶劫”,量刑也將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變為“三年有期徒刑起步”。我國《刑法》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將以搶劫罪論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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