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買臺“干衣神器”,不料買到的卻是“漏水潮機”,消費者要退貨,商家卻說:購買該產品享受了500元“政府補貼”,不能退換貨。
2月9日晚,浙江省永康市消費者金女士在永康潤泰商業(yè)有限公司(大潤發(fā)家電專柜),購買了一臺售價9000元的熱泵滾筒干衣機,并使用了“永康家電消費券”抵扣了500元。
次日,店方送貨上門并安裝好。金女士當夜使用后發(fā)現,該機的頂蓋、滾筒的外壁和地面上都有余留的水,而且衣服也烘不干。2月12日,該店給她換了貨。2月13日,她使用新換的干衣機時發(fā)現,仍舊存在漏水和烘不干衣物的老問題。金女士要求退貨,結果遭拒。店方拒絕退貨的理由是:金女士使用了消費券,享受了500元“家電消費政府補貼”,因此無法給她辦理退款。而且在“永康家電消費券”使用規(guī)則中也規(guī)定:“使用家電消費券購買家電,須開具正式發(fā)票,不予退換貨。”
“不退換貨的前提是產品質量沒問題,現在產品質量有嚴重問題還不給退換,是不是讓消費者白花錢?”金女士對此不解。
2月15日,永康市消保委接到金女士的投訴后,聯系相關各方進行調查核實。
2月18日,干衣機廠家出具退機鑒定單,明確表示用戶機器內接排水管到水箱,機器頂蓋有水蒸汽,蓄水盒到1/3后不見蓄水,烘干結束后門體和地面都有水,衣服烘不干,鑒定結果是:退機。
永康市消保委經調查后認為,給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盡的法定義務。使用“永康家電消費券”購買家電,不予以退換貨的前提是保證家電質量。
該店提供的干衣機商品,換新后次日使用中出現“漏水、難烘干衣”的故障,不具備該商品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屬于交付之日起7日內不符合商品質量要求的情形,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八條,《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等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要求該店退貨。
作為家電零售商,該店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該機質量問題導致退貨,責任不在消費者,該店不應該要求消費者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在廠家已經鑒定退機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求該店退貨退款,應該予以支持。
2月21日,該店向消費者金女士全額退還了干衣機購機款。
●消費提示家電退換貨把握3個時間節(jié)點
針對這起投訴發(fā)現的問題,永康市消保委發(fā)布“消費券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注意:
申領使用政府發(fā)放的消費券時,要注意它與商家(打折)優(yōu)惠券是否可以疊加使用、是否有相關限制性條件。
在支持消費券商家中優(yōu)中選優(yōu),建議優(yōu)先選擇“放心消費單位”商家,事先約定違約責任,降低消費風險。
謹慎選購新款式、新規(guī)格、新型號的耐用家電商品,依法把握3個維權時間節(jié)點:消費者購買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正常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的,自接受商品之日起7日內,可以主張退貨;15日內,可以主張換貨;6個月內,發(fā)現瑕疵引發(fā)爭議的,依法由廠商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永康市消保委同時提醒相關品牌廠家和商家:規(guī)范生產經營行為,保證商品質量,依法履行“三包”義務,不打折扣不縮水、不找借口不拖延,準確理解相關政策,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把政府惠民舉措落到實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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