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通知業主挪車 物業承擔“水浸車”20%損失

2023-09-09 10:36:30    來源:大洋網    

在一場持續特大暴雨中,廣州某小區車庫被淹,車主王某的私家車因此報廢。她訴至法院,要求物業賠償車輛損失。


(相關資料圖)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這場暴雨屬不可抗力,但物管公司在氣象部門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號后,暴雨發生之前,未及時通知車主,有一定過錯,對涉案車輛因水浸而產生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特大暴雨屬不可抗力 物業未能正確預見具有合理性

2020年5月22日凌晨2時后,因持續特大暴雨致大水量涌入廣州黃埔區某花園小區地下停車庫,車庫被淹沒。

當晚,小區租客王某的車臨時停放于該地下停車場。經評估,車輛已無修復經濟價值,應當推定全損,損失總價值為38400元。

王某表示其未收到物管公司的短信通知,每棟樓的候梯廳電梯口也沒有粘貼告示進行暴雨預警提醒。

物業公司表示由于案涉車輛為臨時停放車輛,其不掌握車主的聯系方式,故無法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將暴雨預警通知到王某,其電話通知了部分登記車主,并出示了相應的通話記錄,且由于案涉小區為公租房小區,租戶經常變動,并未成立業主微信群。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和物管公司之間構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管公司負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車輛的物業服務合同義務,因物管公司未妥善履行合同義務造成車輛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5.22”特大暴雨在本案中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問題。2020年5月21日夜間至22日早晨廣州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此次暴雨過程的小時雨強度和范圍均超歷史紀錄。

法院審理認為,物管公司作為普通經營者,對暴雨的雨量和強度未能正確預見,具有合理性,而受暴雨影響,雨水河水匯集涌進地下停車庫,停車場積水量迅速上升,必然超過正常阻水、排水設施的承受能力,最終導致停車場在短時間內被完全淹沒;即使物管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車庫在暴雨發生前排水設備正常運作,也在暴雨發生時采取了設置沙包等防汛措施,但特大暴雨及其強度和雨量非人為所致并可控,無法避免與克服地下停車庫被淹沒從而導致王某車輛損失的發生,因此“5.22”特大暴雨屬于不可抗力。

暴雨預警后2小時才撥打車主電話 不能因不可抗力免責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本次暴雨屬不可抗力,但是物管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人,在氣象部門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號之后,暴雨發生之前,并未盡到提醒注意義務,通過短信、粘貼告示等方式及時通知王某,指引、勸導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地勢較高處,防范“水浸車”事故的可能發生,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上有一定過錯。

在暴雨開始涌入停車場無法保證車輛安全時,物管公司在氣象部門5月22日00時40分發布將黃埔區暴雨黃色預警信升級至橙色預警、01時35分發布黃埔區暴雨紅色預警后,本應立即采取有效方式通知業主轉移車輛,據電信部門出具的通話記錄,物管公司最早在凌晨2點19分才陸續撥打部分車主的電話,時值凌晨睡眠時間,其通知方式簡單且無效果,未能盡力有效減少車輛損失危險的發生,對此亦存在過錯。

故不能因暴雨的不可抗性而全部免除物管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量當日暴雨的不可抗性以及物管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認定物管公司對涉案車輛因水浸而產生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問題1:不可抗力下物業就無需擔責嗎?

答:依據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魏魏律師表示,車主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地下停車場,并向物業公司支付了費用,雙方依法成立了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對車主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是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果天氣預報已就強降水發出預警,那么就應當認為是可以預見的。如果天氣預報不準確或不及時,強降水確實無法預見,還要判斷物業公司盡最大管理義務是否可以避免,如果不能,也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畢魏魏律師表示,即使屬于不可抗力,物業公司也需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例如在日常管理中,定期對地下車庫排水系統進行維護和更新,保證下水道暢通、排水設施正常使用等,還要在地下車庫附近儲存必備的防洪物資等。

若暴雨發生前及暴雨過程中,物業公司啟動應急方案,比如在地下車庫出入口堆放防洪沙袋,并在微信業主群發布信息,動員業主挪車等措施,已盡到管理義務。在此情況下,法院極有可能會依據不可抗力,判定物業公司無責。

如果物業公司未能盡到管理義務,未能及早做好防御措施,存在一定過錯,并不能因暴雨的不可抗力而全部免除責任,會綜合考量暴雨的不可抗性以及物業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過錯,合理認定物業公司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

問題2:如果不小心買到水浸車怎么辦?

答:若賣家隱瞞信息可撤銷合同

畢魏魏律師表示,雖然我國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售賣水浸車,但水浸修復車價值貶損很大,除非賣家明確其為水浸車,以極低的價格流入市場。但其中也存在風險,如果有電器元件或電路的問題,一旦發生短路可能導致車輛自燃。

根據公平交易原則,賣家必須在售車時,把車輛系水浸車的事實以及受損情況,如實告知買家。

如果賣方在出售水浸車時,在明知車輛為“水浸車”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買方,構成欺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買方可以撤銷合同。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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