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大洋網訊 開發商售樓時向原業主鄧某附贈了人防車位使用權,二手房業主樊某購買了該房產和車位使用權,卻被開發商通知車位將被收回,理由是轉讓未經其同意。因協商未果,雙方鬧上法院。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開發商違背誠信。
經辦法官指出,“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是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告誡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本案中,鄧某與樊某之間的轉讓行為系住房與車位一并轉讓,符合方便、合理的物權原則,并未增加某房地產公司負擔。某房地產公司在售房后,將樓盤整體移交給了關聯物業公司管理,樊某向關聯公司履行了車位業主變更登記手續,并多年按期繳納車位管理費。某房地產公司突然以車位轉讓未經其同意為由,強制收回車位,既不符合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是典型的不誠信行為。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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