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名稱不規范現象將得到嚴管。市規自委官網昨天發布《北京市建筑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建筑物名稱應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名稱。
規定出臺前,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向屬地規自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核準。然而,由于核準證僅在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這一環節使用,項目啟動階段建設單位往往會準備一個或多個項目推廣名,用于宣傳和銷售。
相關負責人表示,本市現狀地名中,存在“大、洋、怪”現象的不規范地名。現有法規和規范尚無項目推廣名的管理規定,尚無明確的管理部門,管理上存在空白和盲區,亟須加強管理。
針對這些問題,規定明確,建筑物名稱原則上以宗地權屬為基本單位命名,總字數一般應當控制在3至6個漢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號。建筑物名稱應與其用途、規模、品質相協調,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名稱。
什么是“大、洋、怪、重”
“大”指含義遠遠超出地理實際地域、地位、規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洋”指包含外國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國地名的地名、用外語詞命名的地名;
“怪”指用字不規范的地名、含義怪誕離奇的地名、含義低級庸俗的地名和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重”指與本市建筑物名稱重名或同音。
各類地名標志、房地產廣告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核確定的建筑物名稱,不得增刪或更改其字詞。建筑物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時,應使用核準的建筑物名。
規定提出,建筑物名稱標志應設在宗地主要出入口或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電子地圖也應及時更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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