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你的手機總能收到來源不明的垃圾短信,為什么沒有使用過的手機應用程序卻顯示你號碼已被注冊?可能有人正在利用你的手機號碼牟利。近日,江蘇省丹陽市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貢某等34人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34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不等刑罰,并處十三萬至三千五百元不等罰金。這些人長期竊取他人手機號注冊相應軟件,并通過販賣軟件賬號獲利。他們中的大多數竟是我們的“身邊人”。
營業廳里的“貓膩”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家住丹陽的朱大爺已年過七旬,子女不在身邊,他自己也不會網上充話費,一直以來都要去手機營業廳現場辦理。2021年8月的一天,朱大爺來到了自己常去的一家手機營業廳。“當時那個營業員把我的手機拿過去操作了10分鐘左右,我就坐在旁邊的椅子上等,后來他把手機給我,說是已經充好了。”拿到手機后,王大爺付給對方200元錢便離開了。
然而在短短10分鐘內,朱大爺的手機號被營業員貢某發送到了一個有著幾十人的微信群內,群里的“客服人員”用該手機號注冊了微信、抖音等多個賬號。其實在營業員操作過程中,朱大爺聽到了好幾聲手機震動音,他以為只是話費充值到賬的提醒短信。其實,還有注冊賬號時發送驗證碼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在朱大爺拿到手機前,都被營業員刪除得干干凈凈,不留一絲痕跡。
營業員貢某曾收到一條微信好友申請,添加后,對方稱自己經常會用某軟件砍紅包,并詢問其是否可以幫忙找人點擊該軟件鏈接為其助力,并稱助力成功后會給予部分好處。想到自己因工作便利可以接觸到很多前來辦業務的客戶,讓他們幫忙助力不是難事,貢某欣然同意。在短短半年不到的時間內,貢某先后受邀進入8個微信群,共計使用60余人的手機號,注冊了270余個賬號,獲利6000余元。
一個微信群里像貢某這樣靠“借用”別人手機號注冊賬號完成任務拿錢的人很多,群主支付給這些人的傭金又是從哪里來的呢?
手機里的“大買賣”
巖某就是貢某所在的一個微信群的群主。巖某大專畢業后從事個體經營,工作時間相對自由。2021年年初,他在與一名網友聊天時得知,找人注冊新的抖音號、微信號再出售,便可以賺取傭金。于是他來了興趣,并陸續加入幾個微信群進一步了解。他發現,群里大多數人都和他一樣是提供號碼的,只能靠完成任務拿到零散的傭金,而群主和客服賣號賺得可能會更多。
2021年7月,在摸清操作流程、掌握相關人脈后,巖某打算自己單干,組建了自己的新群。群里大致分為三類人,一類是像貢某這樣的營業廳工作人員,這類人在群里占絕大多數。他們在這條利益鏈中被稱為“發碼人員”,他們負責把手機號發到群里。第二類是客服人員,一般一個群里有兩到三名,也可以稱為“接碼人員”。他們在看到“發碼人員”發在群里的手機號之后便會用其注冊抖音、微信等手機應用軟件的賬號。成為客服不需要什么門檻,他們只是在很多類似群里待得久,更加熟悉操作過程,接碼注冊的效率較高。巖某群里的客服李某,就是巖某從其他群里“挖”來的。第三類就是群主了,群主主要負責拉人進群、轉賣賬號、支付“發碼人員”報酬等。
隨著網絡電信詐騙的日益猖獗,各大平臺對賬號的風險防控舉措也逐漸完善。在機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拿”手機號注冊必然會面臨重重困難,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巖某等人自有他們規避風險的方法。
偷偷注冊的賬號去哪了?
2021年11月,警方在偵查其他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該類群聊的線索。隨后,警方迅速將貢某等44人抓獲歸案。一條尋找手機號、注冊賬號、販賣賬號的犯罪產業鏈也隨之浮出水面......
2022年8月,巖某、貢某、李某等44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移送丹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后發現,該案44人來自江蘇、江西、湖南等10省22市,分布在數十個微信群內,其中巖某等群主3人、李某等客服人員5人、貢某等營業廳工作人員34人、從他人處收購微信號出售給李某的人員2人。上述人員在微信群內交叉、重合分布,通過網絡結識并開展“合作”。2021年間,該犯罪團伙涉案數額達52萬余元。
案發后,檢察機關及時通過公檢聯席會議、案件會商、閱卷等方式提前介入。針對本案涉案人員系利用微信群、微信及支付寶等網絡手段實施犯罪行為、網絡原始交易等記錄易滅失等特點,該院重點從電子證據提取、作案工具扣押等取證要點和程序規范性等方面予以明確,提出偵查取證意見15條。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勘驗筆錄等在案證據,檢方認為本案中7名營業廳工作人員涉案數額較小且認罪態度好,遂對7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辦案過程中,當被問及將注冊好的微信等賬號出售給他人的用途時,巖某等人都表示不清楚。目前,從該犯罪團伙處購買軟件賬號的人員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根據已有案例,檢察官認為,購買這些新注冊賬號的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用于電信網絡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網絡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購買的微信等賬號與被害人、上下游人員等溝通、對接、轉賬,逃避警方偵查,可以說滋長了網絡違法犯罪的勢頭。二是用于注冊網店銷售假冒偽劣等商品或提供違法服務,抑或是為微店、抖音店鋪等網店刷單,提高信譽度,這對于公平有序的市場經營秩序將造成極大損害。三是充當網絡“水軍”,專門為部分微信公眾號、抖音等賬號點關注、點贊等,提高該賬號熱度并賺取相應報酬。
而由于微信、抖音等賬號實行實名制,上述所列舉情況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旦案發,手機號主將面臨警方的盤查、詢問,甚至會因賬號非法轉賬等而被凍結從而影響個人征信。
通訊員 林嘉欣 汪亞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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