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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3月30日訊(通訊員 ?韓燕 ?賈宏偉 記者 王國柱) 近日,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面對判決,徐某某后悔不已,悔不當初把銀行卡“賣”給別人。
2021年3月初,吉林省的徐某某通過網絡結交微信好友“天道”,對方稱自己頻繁使用銀行卡,自己的卡不夠用,要求“購買”徐某某的銀行卡等,并出價6000元收購其手機卡和銀行卡。雖然對方說是用于淘寶走流水,但徐某某心里清楚,如果是正規用途,沒有必要出這么高的價格,應該是將銀行卡用在網絡賭博、詐騙、洗錢之類的違法犯罪上。因怕將手機卡和銀行卡出售給對方會牽連到自己,徐某某糾結了好幾天。后因為缺錢,加上對方出價誘惑大,徐某某還是將新辦理的手機卡和銀行卡通過快遞郵寄給對方。
2021年3月14日至3月29日間,該銀行卡共收取不法資金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同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沒有拿到好處費,且被對方拉黑微信好友,遂至銀行將之前的銀行卡掛失并補辦新卡。在得知卡內還有余額時,徐某某通過銀行柜臺和ATM 機取現等方式,將卡內余額人民幣72233元取出,據為己有。
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及前科劣跡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評析
“跑分”是發生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犯罪分子需要使用多個銀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詐騙所得贓款,再通過多次轉賬、層層轉移等方式將贓款匯至指定賬戶,以逃避銀行、公安機關查處。
被告人徐某某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持卡人實際占有的卡內錢款,通過將銀行卡掛失補辦、取現等方式改變占有,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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