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南京新街口中心位置的金陵飯店名揚中外,“金陵飯店”相關文字、標識早已成為一塊“金字招牌”,但也因其知名度引發了糾紛。3月30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判決結果。某物業公司在金陵飯店集團公司停止授權后繼續使用相關字號和標識,法院認定此舉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該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及合理開支。
協議到期后仍使用相關標識,被訴索賠110余萬元
位于南京新街口中心位置的金陵飯店籌建于1979年,1983年建成并營業至今,成為南京酒店行業的閃亮名片,“金陵”品牌名揚中外。2002年,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成立;2007年,金陵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上海證交所上市,成為全流通后國內酒店業首發上市第一股。目前,其旗下使用“金陵”字號的一級法人就有近30家,涉及的行業有酒店、旅游、建筑、裝飾、商業、管理、廣告等多種領域。
(資料圖)
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是第778929號“金陵Jinling”組合商標和第773061號相關圖案商標的權利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且上述商標均在續展注冊的有效期內。
200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與南京某物業公司達成協議,雙方約定金陵飯店集團公司同意該物業公司有償使用“金陵飯店”標識,物業公司支付使用標識相應的費用。
2019年起,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明確向該物業公司表示不同意其繼續使用相關標識,并函告被告停止使用“金陵飯店”標識、字樣,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金陵飯店”字號,但物業公司始終未予變更企業名稱,并一直在公司招牌、管轄物業宣傳欄、員工名牌、物業管理制度、辦公區域內使用案涉“金陵Jinling”和相關圖片商標。
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認為,該物業公司的上述行為既侵犯了其商標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合理開支2.5萬元。
法院:物業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支持金陵飯店訴請
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物業公司辯稱,首先,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與其經營范圍處于不同行業領域,前者主營資產經營業務,后者則主要涉及物業管理服務,兩者不構成類似服務或重合,雙方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因此不存在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次,其并非“擅自使用”涉案“金陵飯店”字號等相關標識,被告使用現有字號是在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授意和特殊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歷史沿革。
物業公司認為,其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不存在任何侵犯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權利的情形,應當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成立于1983年,經過其多年經營,“金陵飯店”字號在國內具有較為廣泛的知名度。被告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金陵飯店”字號,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原、被告所提供服務具有同一來源,或者兩公司之間有特定的關聯。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其應當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金陵飯店”字號。
最終,秦淮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金陵飯店”字號、變更企業名稱,并綜合考慮“金陵飯店”字號的知名度、“金陵飯店”標識相關許可費標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節及持續時間、被告主觀故意程度,對金陵飯店集團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110萬元及有票據證據支撐的合理開支2.1萬元予以了全額支持。當事人上訴后,南京中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關系不局限于同業之間
“《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通過規制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其所調整的競爭關系并不局限于同業經營者之間。”對于該案,秦淮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黃茜表示,因此對于被告提出的其與金陵飯店集團公司并非同行業經營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黃茜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盡管被告的企業名稱變更確系金陵飯店集團公司作為其股東期間所實施的管理行為,但在2004年3月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轉讓股權后,隨即于2004年5月就“金陵飯店”標識繼續使用問題簽訂《品牌使用協議》,此后亦逐年簽訂協議就被告的品牌使用行為加以約束。
“在雙方協議期滿后,被告已無權繼續使用相關‘金陵飯店’標識,其繼續使用‘金陵飯店’字號的行為,亦屬于擅自使用,故對于被告提出的名稱使用存在‘歷史沿革’,并非擅自使用的抗辯主張,法院也未予采納”,黃茜表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高遠
校對 盛媛媛
熱門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