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將含有重金屬的危險廢物混合在其他物質中,經大量稀釋,排放到外環境中,導致無法科學、準確地檢測污染物的含量。這種行為能否認定為污染環境犯罪,如何認定?
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辦案民警現場提取廢酸樣本
在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導下,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采用符合自然規律和生產生活經驗的推定方式,有效破解了這一難題,歷時4年多,成功辦理了沈某等4人污染環境案,將犯罪時間向前追溯3年,認定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數量比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數量翻了5倍,非法獲利金額增加至1800余萬元,并得到一審判決、終審裁定支持。
(資料圖)
日前,張家港市檢察院聯合該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局等單位聯合走訪涉案下游企業,實地查看前期受污染土壤和水域的恢復情況,并現場開展污染防治指導和法治宣講。
鉆污水處理的空子,“以廢治廢”兩頭賺
作為江蘇省循環經濟試點城市,張家港堅持大力發展綠色低碳循環經濟。“以廢治廢”正是一種促進循環經濟的有效手段,指用某一類型的工業廢棄物,通過物理、化學等方法,對其他類型的工業廢棄物進行處理。這種方式有助于在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實現污染治理。然而,一些人卻打著“以廢治廢”幌子,動起了歪腦筋。
2014年8月,沈某從父親處接手了一家水處理劑生產銷售公司。該公司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主要業務是回收不含鎘、鎳、銅、錳等重金屬的酸洗廢液,加工成水處理劑,再銷售給印染、污水處理等企業,用于處理堿性廢水,從而使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很快,沈某不再滿足于常規業務帶來的利潤。經過與公司經理楊某,員工凌某、張某等人合謀,他們想到了一個“一水兩吃”的生意模式。一方面,該公司超出許可范圍向上游鋼鐵企業回收含有重金屬的酸洗廢液,收取一定的處置費用;另一方面,將這些酸洗廢液僅作簡單處理或不作任何處理,在未去除其中重金屬污染物的情況下,直接出售給張家港等地的下游印染企業,以“凈水劑”的名義再收取一筆費用。此后4年,沈某等人以此方式非法處置酸洗廢液,致使其中的重金屬物質混合在印染廢水中并排放到長江支流等外環境,造成環境污染。
為逃避監管,沈某等人在危險廢物動態監測系統虛假填錄轉移聯單,營造出酸洗廢液入庫和處理的假象,再通過提供虛假樣本從第三方檢測公司獲取合格檢測數據,將這些含有重金屬的酸洗廢液洗白成“凈水劑”。
2018年4月,環保部門在危險廢物動態監測系統中發現沈某公司的違法行為后,將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引導偵查,引入“外腦”充分論證稀釋排放行為的違法性
2018年5月,張家港市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并相繼抓獲沈某、楊某等人,認定了沈某等人非法處置污染物0.6萬噸的犯罪事實。經檢測,相關“凈水劑”和鋼鐵酸洗廢液中重金屬鎘、鎳、銅、錳均有項目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3倍至10倍。
但沈某、楊某歸案后拒不承認犯罪事實,辯稱公司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屬于合法經營,并稱將酸洗廢液直接出售給下游企業為駕駛員的個人行為,二人均不知情。
張家港市檢察院“長江大保護”辦案團隊應邀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危險廢物交易、檢測等信息,該公司及上下游企業歷年環境影響報告,生態環境部門針對該公司的備案意見、整改報告,并還原了沈某、楊某等人的電子聊天記錄,查明沈某等人超范圍處置危險廢物的主觀故意和數量、規避行政機關查處手段、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環境造成的實質性損害等事實。
2020年4月,該案被移送張家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鑒于該案涉及多個行業領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辦案團隊充分借助“外腦”智慧,科學論證稀釋排放行為的違法性。辦案團隊還向江蘇省、蘇州市兩級環保部門咨詢酸洗廢液管理相關政策和環評要求,走訪調查同類企業和下游企業,了解酸洗廢液中重金屬的科學處理方法等。
“這家水處理公司生產工藝簡單,無去除重金屬的特殊工藝。由此推知,酸洗廢液中的重金屬成分能直接進入下游企業生產的產品中。”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專家論證后認為,酸洗廢液中的重金屬會通過印染廠污水處理后的出水、污泥遷移到環境中,從而對環境造成重金屬污染的風險。
結合上述專家意見,辦案團隊認為,該公司雖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但不具備去除酸洗廢液中重金屬的工藝和能力。這些酸洗廢液中的重金屬未經處理,再交由無重金屬處置能力的印染企業使用,必然導致重金屬污染物排放至外環境,造成環境污染。其行為本質是以合規處置為名,借下游印染企業之手,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酸洗廢液之實。
據此,2020年9月,張家港市檢察院對“零口供”的沈某、楊某批準逮捕。
上下聯動,以推定方式認定污染數額
在辦理污染環境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最終排入外環境點的取樣檢測結果,來判定是否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并據此確定刑事、民事責任。但該案中,相關污染物不是直接排入外環境,而是混合在其他物質中,經充分稀釋,最終與外環境物質融合,導致無法科學、準確地檢測污染物的含量。
多次研討后,辦案團隊認為,該非法處置行為導致表面上很難在外環境中檢測到危害,但是重金屬具有累積性、潛伏性、遷移性等特征,長年累月排放必然污染生態環境。
“我們嘗試將污染環境行為構成犯罪的時間點前移,將不具有處置工藝的工業流程中一類污染物在車間或排出口的采樣濃度視為進入環境的污染物濃度,也就是酸洗廢液脫離上游合法控制的時間點。”承辦檢察官寇建坤介紹。
據此,辦案團隊制定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再補充收集40余家上下游企業的涉案證據,以及該公司經營期間收購、出售、運送酸洗廢液的銷售單據、發票、合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客觀證據,最終將沈某等人犯罪后果認定的時間追溯至2014年,認定沈某等人從28家鋼鐵企業回收3萬余噸含有重金屬的酸洗廢液,收取處置費用1240余萬元,以“凈水劑”名義非法出售給不具備處置重金屬污染物工藝和能力的20余家企業,獲利620余萬元。
經張家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1年12月,江陰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申請了環境科學方面的專家出庭,向法庭闡明含重金屬酸洗廢液的處置流程及重金屬對環境的危害,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2022年6月,江陰市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沈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1800余萬元。沈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12月,南京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沈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為實現源頭治理,辦案團隊根據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撰寫了專題報告報送張家港市委市政府,建議加大對“以廢治廢”企業的監管力度,提高環境污染綜合監測水平,廣泛開展企業合規宣傳。目前,該院已開展“長江大保護”系列宣傳活動30余場次,并聯合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走訪重點排污企業,開展污染防治指導和法治宣講。
通訊員 盧志堅 陳夢清 張沁雯 揚子晚報網/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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