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宜興李女士被美容產品傷害,她通過訴訟維權,日前獲得了2萬元的賠償。
李女士今年42歲,因注重自己的外表,近年來在美容美體項目上花了不少錢。2020年8月,李女士經朋友介紹,在某美容院充值5000元進行臉部護理。然而,護理后李女士的臉上出現嚴重的過敏反應。為此,李女士輾轉多家醫院進行治療。美容變“毀容”,一向愛美的李女士難以接受,心情郁悶,還前往醫院精神科進行診療,花費醫療費2.4萬元。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李女士與美容院多次交涉,但美容院稱李女士的過敏遭遇不是他們機構的美容服務造成,拒絕賠償。2020年9月,相關監管機構對美容院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事后,經營者將美容院進行了注銷,不再經營。無奈之下,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該美容院經營者退款5000元并賠償兩倍損失。
宜興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從法律角度和情理角度,分析利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美容院經營者賠償李女士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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