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員工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法院支持了該員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外省人員王某自2016年5月入職南通的一家科技公司。2020年1月中旬,王某放假回老家過年。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節后未再上班。2020年2月底,科技公司向王某郵寄工作通知,要求王某于2020年3月9日上班,如超過三個工作日未上班,則視為自動離職與公司自動解除勞動關系。
王某收到公司通知后,以疫情管制為由要求科技公司開具復工證明。科技公司未出具證明,王某亦未至科技公司就職。
后王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延遲復工工資等。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公司向王某支付延遲復工工資7000余元。王某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海門法院。
海門法院審理認為,因受疫情影響,春節假日后未能正常開工屬情有可原,王某收到科技公司復工通知后,即通過微信提出需開具復工證明,否則無法出入外省,這符合當時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科技公司不予理睬,明顯不當。故科技公司雖未按勞動規范認定王某曠工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但以此認定王某系自動離職,并停止向王某發放勞動報酬,主張已解除了勞動合同,于法無據。
法院認為,該科技公司明確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予以解除,王某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科技公司自愿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合計3萬余元。
【法官說法】
這種情況下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互相體諒、同舟共濟。《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但立法本意在于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的自主權,而非作為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法官表示,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將曠工作為“自離”條件,但曠工并非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亦不能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措施造成勞動者不按時返企復工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解除行為事后存在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能,不僅自身利益受損,也不利于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可謂得不償失。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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