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2月18日訊(通訊員 謝竹筠 記者 劉瀏)2020年10月,離職兩年后的張某將前公司訴至法院,為兩年前的一次未申請認定的工傷。
張某于2018年3月進入A公司,擔任操作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同年11月離職。張某介紹,2018年5月的某一天,他在工作時受傷,但并沒有告知A公司,也沒有向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8年9月、2020年7月,張某兩次前往醫院檢查治療,花費醫療費用若干。張某認為,在工作時期受的傷,就是工傷,A公司應當承擔自己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并向法院提交了診療記錄、購藥賬單。
A公司稱出勤記錄并未顯示張某有因受傷而請假的記錄,也未收到張某報送受傷的事宜,并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法院判決認為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的原因,不能證明其傷情與其在A公司工作有關,A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對判決不服,于2021年9月向江寧開發區檢察院申請監督,江寧開發區檢察院受理后,調取了訴訟卷宗和仲裁卷宗,向區人社局、用人單位及張某調查核實情況,并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專家與人民監督員意見。經審查認為,張某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傷情與工作的關聯,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不支持其監督申請。
檢察官介紹,本案中,張某因不了解工傷認定的相關法規,收集的證據不全,錯失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機。在此,檢察官提醒大家,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下,在工作中受傷后應當及時上報公司,申請工傷認定,若公司不予申報,個人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在法定期限一年內向區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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