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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復印件不具備法律效力,除非對方認可。但是無法提供原件,雙方對復印件證據的效力沒有異議,經法院核實,復印件能夠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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