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汽車租賃行業蓬勃發展,但由于在管理上良莠不齊,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這不,廣州兩名男子利用汽車租賃公司管理漏洞,以行賄汽車租賃公司工作人員為手段,以租車為名,將租來的共364臺汽車直接出售、質押。如此“空手套白狼”,必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趙某和張某兩人合營一家公司,從事汽車銷售、租賃及相關零配件銷售等業務,趙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由于近年公司收益甚微,在了解到某汽車租賃公司有一批車輛正在對外租賃后,二人產生了“租車轉賣”的貪念,妄圖不勞而獲。
由于兩人認識該汽車租賃公司的科長韋某(另案處理),覺得“有熟人好辦事”,便準備了本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經營情況證明材料,并偽造以另一公司名義出具的《連帶責任保證書》《股東會決議》《代持股協議》等虛假擔保材料用以申請汽車租賃,并給了韋某20萬元“好處費”,讓其“行個方便”。內外打點之下,兩人最終以虛假材料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后實際租賃汽車364輛,價值2800余萬元。
(資料圖片)
在明知上述所租車輛用途僅限于租賃的情況下,趙某、張某對外宣稱“以租代購”,安排業務員將車輛以融資租賃方式轉售給全國各地的下級渠道商以牟取利益。后部分車輛在下級渠道商的出售、質押等過程中無法找回。
汽車租賃公司知悉該情況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公訴機關以二人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訴至法院。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趙某、張某詐騙被害單位某汽車租賃公司所得的車輛,予以發還。
被告人趙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白云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劉侃指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從客觀行為來看,趙某與張某提交給某汽車租賃公司用于洽談、簽訂合同并擔保的資料均為虛假,系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從主觀目的來看,二人在未取得對外銷售涉案車輛的授權的情況下,仍安排其公司業務員通過“以租代購”方式銷售涉案車輛來非法獲利,足以證實二人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車輛的目的,該二人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同時,二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結伙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應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認罪態度,法院為此作出上述判決。
任何“空手套白狼”不勞而獲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法官提醒,融資租賃或者購買車輛時,車主要注意審查對方的身份信息和車輛相關證件,對于一些真假難辨的證件,可到相應的發證機關查詢核實。一旦發現被騙,務必第一時間報警,避免更大的損失。同時,建議汽車銷售行業、4S店等經營者要加強內部管理,認真審核租借人的資質、信用及借車目的,規范租賃流程,降低經營風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莫偉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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