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收費不明示,2元必須退!

2023-08-12 18:35:03    來源:揚子晚報    


(資料圖)

揚子晚報網8月12日訊(通訊員 葉磊 陳紅生 記者 萬凌云) 近期,黃女士到鎮江某餐廳就餐,吃完飯結賬時發現賬單上有餐具費。黃女士認為在餐廳吃飯,餐廳應該無償提供餐具,不應該再額外收取餐具費用,而且餐具包裝上標明的價格字體較小,標注的位置也不顯眼,不仔細看難以發現。餐廳認為他們提供的餐具包裝上有標明收費標準,可以收費。

雙方爭執不下,于是黃女士投訴到潤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8月12日,記者從鎮江市消協了解到,鎮江潤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向黃女士和商家了解情況。隨后工作人員來到餐廳,檢查了餐具的包裝情況,發現雖然餐具上標有“餐具收費2元”的字樣,但字體相較于包裝上其他商品信息明顯偏小,弱化了提醒作用。

此后,經該局協調,餐廳退還了餐具費,并表達了歉意。同時,潤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也責令餐廳進行整改。

鎮江消協工作人員介紹,不少消費者外出就餐結賬時發現,各類名目的“餐具費”“茶位費”“開瓶費”“紙巾費”并不鮮見。事實上,變相收取餐具費、霸道收取茶水費、不明所以的綜合服務費……花樣百出的收費名目,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消協工作人員表示,《江蘇省消費者權益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數量和規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費用。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裝收費餐具的經營者應當同時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

餐具是用餐過程中的必備用品,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是消費者接受用餐的必備條件,同時也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如果商家讓消費者在無從選擇的情況下,有償使用餐具,是典型的義務轉嫁,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可處最高3萬元罰款。

商家如果提供收費餐具,則需要提前向消費者說明,或者張貼明顯的公示說明,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故此,消費者發現有任何未事先明示的額外收費,有權拒絕支付,若已付款且商家拒絕退款時,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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