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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廣州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網約車平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案,明確了網約車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利于網約車行業消費環境的營造。
張某在某科技公司APP上下單叫車,司機周某接單后駕車接送張某,后周某在車上毆打張某。經鑒定,張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張某起訴要求該科技公司和周某連帶賠償其門診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科技公司辯稱,本案是由周某個人行為所致,侵權后果應由周某自行承擔,科技公司與周某是合作關系,科技公司為周某提供平臺服務,在服務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中院生效判決認為,網約車業務中網絡平臺應當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承擔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雖然該條款沒有明確將網絡平臺列舉規定為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但是其文意也沒有將這種具有營利性的組織行為排除在“群眾性活動”之外。因此,可對網絡平臺課以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即在該科技公司沒有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下,對于網約車司機侵權導致的乘客損害,該科技公司亦需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該科技公司應對周某所承擔賠償責任的20%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典型案例意義:明確了網約車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
網約車平臺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既有來自契約層面的附隨義務,更有來自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怠于行使法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網約車平臺應對司機未予承擔的侵權責任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明確了網約車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生效判決的處理有利于營造友好的消費環境,也有利于網約車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 鄭育婷、謝平、趙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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