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可以更改么?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 33號) 第十一條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變更的書面請求 ;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
第十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 ,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錯了應該找誰?
向村委或者土管理部門進行申請,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于展農村土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意見》(農經發[2011]2號)關于展土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關規定,農村二輪土承包登記簿登記錯誤等原因,造成登記面積、四至、空間位置與承包地實際情況符的,應依據本次確權登記查實的農戶土承包信息,在不改變農村土二輪承包關系前提下,依法辦理農戶家庭土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在土承包經營權登記簿進行備案登記。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守的原則是什么?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讓方需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或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不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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