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包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注意的內容:
(1)租賃期限、租金支付及計算方式;
(2)租賃期限內房屋的維修及費用由誰承擔;
(3)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
(4)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問題;
(5)是否可以轉租;
(6)租賃登記的辦理;
(7)業主有關物業管理權方面的授權;
(8)根據物業使用人承租物業的用途不同而應注意的事項。
二、
租賃合同糾紛訴狀
原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12,000元(暫計至2008年4月20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60,676.68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松江區xxx鎮xxx北路xxx號、xxy號和xxz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毛xxx、葉xxx。該房屋的租期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叁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后,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三、
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出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賃物的名稱;
(二)租賃物的數量;
(三)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六)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
(七)違約責任
除以上主要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另行約定其他條款。如,擔保條款。
1.對合同主體資格未進行認真審查,對方無履約能力。在租賃合同中易被對方利用合同漏洞進行欺詐的多為出租人。主要因為在訂立合同前未對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及資信能力進行審查致使租賃物無法收回或無法按期收回租金。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租賃合同。
在租賃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租賃合同內容中易出現的漏洞。
a.對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
b.對標的物的使用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標的物進行超負荷、掠奪性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物已無法繼續使用;
c.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租賃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欺詐。履行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b.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物的故障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為條件。 c.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 d.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的現狀。 e.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f.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物。
5.出租人利用租賃物套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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