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
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可以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找法網提醒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多久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繼承,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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