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大量“移植”微信公眾號文章,被判賠200萬元

2022-04-27 09:27:33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微信”,已成為大家日常使用頻率較高的通訊和資訊獲取的工具。但要注意了,雖然微信公眾號所發表的文章都是公開的,倘若將其大量“移植”到其他網絡平臺,當心構成不正當競爭。

這不,一公司經營的“今日看點”網站及APP從微信公眾平臺的微信公眾號中“移植”了大量文章,且點擊量也高,被騰訊科技公司告上法院索賠。

昨日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廣州越秀法院公布了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法院最終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2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移植”微信公號大量文章被訴不正當競爭

微信是一款在全世界范圍有超過10億人使用的手機應用,由騰訊科技公司等公司共同運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微信平臺匯聚的公眾號已逾數千萬,微信公眾平臺的用戶體量、品牌價值、知名度和網絡影響力均受到社會公眾和媒體一致認可。

某聚公司經營的“今日看點”網站及APP從微信公眾平臺的微信公眾號中“移植”了大量文章,且點擊量很高,騰訊科技公司認為,某聚公司將微信公眾號中的文章移植于“今日看點”,導致微信公眾平臺用戶大量流失,極大分流了微信公眾平臺的流量,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某聚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

被告辯稱部分文章獲作者授權 并未獲利

面對控訴,被告某聚公司辯稱,從未以非法手段獲取相關公眾號文章信息,被訴運營網站、APP上刊載的部分文章已得到原作者的授權,本質上系作者的自身行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可以自由選擇在何種媒體、以何種方式發布文章。原告并未與平臺用戶簽訂任何獨家協議,無權限制用戶僅在原告所經營的平臺上發表文章。被訴網站與原告平臺區別明顯,不存在混淆行為,兩者之間界限清晰,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原告并未因被告的行為蒙受任何損失,被告也未因此獲得收益,故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賠償損失

越秀法院經審理查明,據司法鑒定結果顯示,從“今日看點”網站中提取文章標注來源為微信公眾號的文章數量共計5583篇,涉及微信公眾號的數量 171個,來源為微信公眾號的文章總點擊量83273289次。

庭審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證明“今日看點”網站已關閉,“今日看點”APP已從手機軟件應用商店下架。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不正當競爭難以歸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規定的數種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綜合案件事實來看,原告主張對微信公眾平臺享有合法權益,認為被告某聚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此,本案不正當競爭之判斷,需要認定被告對微信公眾平臺有無競爭利益。

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需要依次考慮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護的競爭利益、原被告之間有無競爭關系、被告的競爭行為是否使原告競爭利益受損,即“競爭利益-競爭關系-競爭損失”是判斷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步驟。

一方面,微信公眾號平臺需要投入經營成本,也需要支配人力、物力、財力來維護平臺的正常運行,并從中獲取收益。該收益來源于微信公眾號流量所創造的商業收益,該收益因微信用戶數量巨大,平臺影響力顯著而變得穩定。因此,原告對微信公眾號平臺享有的收益,具備了合法、穩定、歸屬明晰等特點,屬于法律保護的競爭利益。

而且,只有存在競爭關系,才能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微信公眾號平臺為公眾號經營者提供發布文章或信息的平臺,通過聚合各公眾號內容,從而聚集網絡流量,并通過發布商業廣告獲得收益。被告經營的“今日看點”網站及APP亦是聚合其他主體發布的文章或信息,通過網絡流量吸引商業廣告,從而獲得收益。如果雙方平臺聚合的內容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就會形成替代關系。被告經營的網站及APP從原告平臺的微信公眾號中“移植”了5583篇文章,產生點擊量逾8千萬次,據此不難認定,“今日看點”網站及APP的“移植”行為,已在涉案文章范圍內對原告的服務產生替代效果,雙方在本案中存在競爭關系。

再者,被告“移植”微信公眾號文章的行為,已在涉案文章范圍內對原告經營的服務產生替代效果,必然會減少原告微信公眾號平臺的網絡流量,進而影響原告的廣告收益,造成原告損失。

為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予賠償損失。綜合考慮本案的證據,原告平臺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侵權情節嚴重且為故意、有目的地實施侵權行為等事實,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0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至于原告提出的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之主張,因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未對原告的商譽造成損害,且“今日看點”網站及APP已關閉,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將會隨著本案審理終結及裁判文書上網而被逐漸消除,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網絡平臺“不問自取”行為當心承擔法律風險

經辦法官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權益保護法和行為規制法兩方面屬性。對于非類型化的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之認定,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從權益保護或行為規制兩條不同路徑予以判斷。

本案涉及的“移植”微信公眾號文章是新類型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不正當行為區分為“權益保護型”和“行為規制型”兩類,并從遵循“權益保護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審判路徑對涉案競爭行為進行認定,審判思路具有創新性,案情本身也較為典型,為網絡平臺“不問自取”的行為敲響了警鐘。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艷華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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